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承寯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4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承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承寯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之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 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 第50條定有明文。故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刑法第50條第 1 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時,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 行刑者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 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其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 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 願,一律併合處罰之。另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 得易科罰金,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根本上不 得易科罰金,故於諭知判決時,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 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三、查受刑人謝承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各法院判決科刑 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書等 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至7、10、1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 易科罰金,附表編號8、9、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 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 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查本 件受刑人已請求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罪,向本院提出定應執
行刑之聲請,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紙在卷可考(附於113年 度執聲字第434號卷第2頁),是本件聲請符合刑法第50條第 2項規定,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且無 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從而,聲請人以本院為附表 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 核無訛,應予准許。
四、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10至12所示之罪均係竊 盜,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之性質相同,犯罪時間集中於109年2 至4月間;如附表編號8、9所示各罪均係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罪,犯罪時間集中於000年0月間,犯罪手段均係負責領 取贓款(俗稱車手),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考量如 附表所示各罪之非難重複程度,及附表編號1所示罪刑前經 同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附表編號2所示罪刑 前經同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附表編號4所示罪刑 前經同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月又15日確定;附表編號8所 示罪刑前經同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附表編號 9所示罪刑前經同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附表 編號10所示罪刑前經同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附表編號11、12所示罪刑分別經同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1年5月確定,暨受刑人請求從輕量定應執行刑之意見( 見本院卷附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查詢表)等各項情狀, 本於責罰相當、比例原則與刑罰經濟暨恤刑之目的,整體評 價受刑人應受矯治之程度,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 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樊季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受刑人謝承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5罪) 竊盜(2罪)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2月、6月、6月、6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5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9/04/06 109/04/10 109/04/10 109/04/10 109/04/10 109/04/03 109/04/06 109/03/11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807、15040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4598、14701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731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審原易字第85號 109年度桃原簡字第164號 109年度審原簡字第78號 判決日期 109/08/12 109/11/17 109/11/24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09年度審原易字第85號 109年度桃原簡字第164號 109年度審原簡字第7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9/09/24 109/12/23 109/12/3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緝字第591號(同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緝字第592號(同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933號
受刑人謝承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2罪)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1月15日、1月15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9/04/05 109/04/06 109/04/09 109/04/03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6764、16765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2734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141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9年度桃原簡字第180號 109年度桃原簡字第271號 109年度桃原簡字第243號 判決日期 109/12/07 110/01/12 110/02/02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09年度桃原簡字第180號 109年度桃原簡字第271號 109年度桃原簡字第24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01/21 110/02/24 110/03/2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445號(同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月15日)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383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209號
受刑人謝承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7 8 9 罪名 竊盜 詐欺(2罪) 詐欺(2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2月、7月。 有期徒刑1年2月、1年2月。 犯罪日期 109/02/29 109/03/24、 109/03/24至109/03/25 109/03/18至109/03/19、 109/03/21至109/03/26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7734號 宜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050、2517號 雲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5144、3349、351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宜蘭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桃原簡字第241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25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12號 判決日期 110/04/23 110/05/17 110/08/30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宜蘭地院 雲林地院 案號 109年度桃原簡字第241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25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1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05/26 110/07/07 110/09/2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107號 宜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656號(同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雲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437號(同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受刑人謝承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0 11 12 罪名 竊盜(7罪) 竊盜(3罪) 加重竊盜(5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6月、2月、2月、2月、4月、4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6月、4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0月、7月、7月、8月、9月。 犯罪日期 109/04/05、 109/04/06、 109/04/05、 109/04/06、 109/04/06、 109/04/06、 109/04/06 109年2月23日至同年0月0日間之某時、 109/03/05、 109/04/07 109/03/05、 109/03/05、 109/03/11、 109/04/01、 109/04/07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5973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3301號等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3301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原易字第32號 109年度原易字第118號 109年度原易字第118號 判決日期 110/11/11 111/01/26 111/01/26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原易字第32號 109年度原易字第118號 109年度原易字第11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12/20 111/03/03 111/03/0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6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15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15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