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9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具保人 汪鉦洧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
113年度執聲沒字第2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汪鉦洧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 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 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 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12年刑保字第0000000094號) ,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法院裁定 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 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詐欺案件,出具現金3萬元保證,嗣被告因前 揭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聲請人以傳票分別送達至被告 位在新北市○○區○○路000號6樓住所,通知被告於113年4月15 日到案執行,因不獲會晤被告,於同年3月22日將文書付予 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即富豪天下管理委員會人員收受, 然被告未遵期到案執行。聲請人再命警至被告前開住所拘提 被告,惟拘提未獲等情,有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拘 票、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監在押紀錄表 、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被告經合法 傳喚、拘提均未到案,足認被告業已逃匿,本院審核認聲請 為正當,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3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 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何燕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進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