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1623號
PCDM,113,聲,1623,2024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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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62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賴佳銘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536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佳銘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536號竊盜 等案件,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後,復經本院於 民國113年4月9日裁定羈押,因年邁父母需照顧,母親又因 車禍腳骨退化需開刀治療,被告身為家中經濟支柱,雖曾有 通緝紀錄,但無逃亡之虞,且通緝後在家中遭警方查獲,並 無逃亡之事實,為此聲請具保云云。
二、查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 必要,故裁定於113年4月9日起羈押,惟本案於113年5月6日 宣示辯論終結,本院並於同(6)日裁定被告具保新臺幣2萬 元後,被告已具保在外,是聲請人本件具保之聲請已失所依 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展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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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