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1619號
PCDM,113,聲,1619,2024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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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6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受刑人 朱家傑


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
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2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家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 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 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具保人即受刑人朱家傑(下稱具保 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下稱新北檢)檢察官准予具保2萬元,由具保人出具同額現金 保證後,已獲釋放,嗣具保人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4號判 決處有期徒刑5年6月,嗣經其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 均駁回其上訴,而告確定,乃送新北檢執行等節,有聲請人 所提出之國庫存款收款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稽,堪予認定。嗣該案判決確定後,受刑人經新 北檢檢察官依法傳喚到案執行,惟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 復經拘提無著等情,有新北檢通知暨送達證書各1份、執行 傳票送達證書1份、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 書各1份、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1份、在監在 押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另受刑人迄今仍逃匿中,未在任何 監所乙節,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存卷 可考。從而,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 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 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怡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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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