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1516號
PCDM,113,聲,1516,2024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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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江尚諭


受 刑 人 何志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
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尚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江尚諭因受刑人何志峯所犯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 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 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 金(刑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 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 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 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具保人出 具現金5萬元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經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 該署檢察官拘提無著,又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 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通知書、拘 票、拘提報告書、受刑人及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各1份及送達證書2份附卷足憑,另受刑人迄今仍尚未到案執 行一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 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參,是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 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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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