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7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黃秋融
選任辯護人 詹基益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所為之裁
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之
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之1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
巷0號」之記載,顯係誤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路0
段000巷0號」,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更正為
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粘凱庭
法 官 施函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昀真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