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78號
原 告 王建朝
被 告 顏泓緯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案號: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
2號,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3年度金簡字第139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許品逸
法 官 簡方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馨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