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3年度,59號
PCDM,113,簡附民,59,2024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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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59號
原 告 阮承哲
被 告 莊素晶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13年度簡字第756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訴之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及自本起訴狀 繕本訴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2、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事實及理由
  1、事實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2、求償0000000元。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換言之,非犯罪之被害 人或非因犯罪所生之損害,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 償,其訴為不合法;又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 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由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日以113年度簡字第756號判決在 案,此有上開判決附卷為證,惟觀諸本件起訴認定之犯罪事 實(偵查案號:112年度偵字第69003號),就處刑書記載之 犯罪事實受損害者僅為莊閔潔與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 告阮承哲屬不知情之第三人而非本件犯罪事實偽造文書之被 害人,其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綜上,原告之訴不合法,揆諸前開說明,應予駁回,其假 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又此僅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程序駁回判決,尚無礙於原告依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另循民 事訴訟途徑提起民事訴訟之權利,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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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