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3年度,1986號
PCDM,113,簡,1986,2024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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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9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原名楊○○)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27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刪除如下所述外,餘均引用 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於民國112年12月10日19時45分許」更正 為「於112年12月10日19時43分許、45分許」。 ㈡犯罪事實欄一第1-2行「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前」 更正為「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㈢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信義派出 所受理民眾報案案件資料」更正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 分局信義所受理民眾110報案案件明細」。
 ㈣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㈡「警方之微型攝影機影像擷圖與相關譯 文」應予刪除。
二、應適用之法條
 ㈠核被告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之侮辱公務員罪。 ㈡被告於上揭時間,在同一地點,先後以前開穢語辱罵員警, 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犯罪,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 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論以接 續犯之一罪。
 ㈢按刑法妨害公務罪所處罰者,在其妨害國家公務之執行,為 侵害國家法益,並非侵害個人法益之罪,如對於公務員2人 以上依法執行勤務時,施強暴脅迫或當場侮辱,仍屬單純一 罪,並無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適用(最高法院85年度台 非字第238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對執行職務之警員許昆 崎、邱聖哲接續出言辱罵,被害之國家法益仍屬單一,應僅 成立一罪。
三、科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警員許昆崎、邱聖哲 素不相識,僅因不滿員警未協助路倒民眾送醫,一時情急而 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口出穢言,危害公務員個人之名譽尊 嚴及公務之執行,亦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之威信、尊嚴 造成相當程度之負面影響,所為應予非難,惟兼衡其係因救 人心切而口不擇言,審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又其 素行不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並考量其 智識程度(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參照)、自陳之職業及家 庭經濟狀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參照),犯後雖坦承犯行 ,惟仍辯稱為其口頭禪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育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婉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731號
  被   告 楊○○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於民國112年12月10日19時4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 段000巷00號前,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對依法執行巡邏勤 務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信義派出所員警許昆崎、邱 聖哲,接續辱以「他媽的你們是白癡嗎」、「廢物」(公然 侮辱未據告訴)等語,以此方式侮辱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楊○○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與自白。(二)員警許昆崎、邱聖哲出具之職務報告、警方之微型攝影機 影像擷圖與相關譯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信義派 出所受理民眾報案案件資料、警方提供之隨身錄音譯文。二、核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侮辱依法執行職務之公 務員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檢察官 吳育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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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