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8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德威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70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德威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本院審酌被告陳德威正值壯年,非無謀生能力,不思以正途 獲取所需,見有機可乘即任意多次竊取他人財物,對他人之 財產安全造成危害,實有不該;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 徒手竊取之手段、所竊財物之價值非鉅、其於犯後雖坦承犯 行,惟迄未與告訴人辜本元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失之犯後態度 ,及於警詢中自陳大專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 況(見偵查卷第5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罪名 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附表「罪名及宣告刑」 欄所示之物,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亦未實際 合法發還告訴人辜本元,為避免被告無端坐享犯罪所得,且 經核本案情節,宣告沒收並無過苛之虞,是以如附表「罪名 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犯罪所得,自應在各次竊盜犯行項下,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朱秀晴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 官 潘 長 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 槿 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1 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所示犯行 陳德威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洗顏慕絲淨痘壹瓶、舒潔濕式面紙壹袋、日式可樂餅麵包壹個、丹麥紅豆麵包貳個、蔓越莓乳酪麵包貳個、丹麥菠蘿貳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2所示犯行 陳德威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老鷹)生乳捲壹個、乳酪熱狗捲壹個、黑色派對-大盛貳個、濃厚鮮奶布丁貳個、閃電泡芙壹個、丹麥紅豆麵包壹個、蔓越莓乳酪麵包壹個、丹麥菠蘿壹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3所示犯行 陳德威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木崗動福紅殼蛋壹盒、黑色派對-大盛壹個、濃厚鮮奶布丁參個、海苔肉鬆麵包壹個、閃電泡芙壹個、丹麥紅豆麵包壹個、淺草大菠蘿~早壹個、丹麥菠蘿貳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4所示犯行 陳德威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黑鑽可可罐壹杯、萬丹酪農戶鮮奶壹瓶、蔓越莓核桃軟歐貳個、濃厚鮮奶布丁貳個、香蒜起司(早)壹個、丹麥紅豆麵包壹個、蔓越莓乳酪麵包壹個、丹麥菠蘿壹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7096號
被 告 陳德威 男 5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德威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附 表所示之時間,進入新北市○○區○○路000號之全聯福利中心 永和中正店,徒手竊取辜本元所管領並陳列於貨架上之如附 表所示財物,得手後未付款即放入隨身包包內離去。嗣經辜 本元發現遭竊報警處理,警方調閱監視錄影畫面,而循線查 悉上情。
二、案經辜本元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德威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辜本元於警詢中指述情節相符,復有遭竊商品收 據、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共17張在卷可佐,本件事 證明確,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 盜罪嫌。被告所犯上開4罪間,犯意各別,行為殊異,請予分論 併罰。至被告竊得之如附表所示之物,核屬其竊盜犯行之犯 罪所得,雖未扣案,仍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 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檢 察 官 朱秀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蔡文婷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時間 竊得之財物(數量)(價值新臺幣) 1 000年00月0日下午4時6分至10分許 ①洗顏慕絲淨痘1瓶(199元) ②舒潔濕式面紙1袋(59元) ③日式可樂餅麵包1個(39元) ④丹麥紅豆麵包2個(60元) ⑤蔓越莓乳酪麵包2個(60元) ⑥丹麥菠蘿2個(60元) (合計價值477元) 2 112年12月6日晚間6時21分至29分許 ①(老鷹)生乳捲1個(79元) ②乳酪熱狗捲1個(39元) ③黑色派對_大盛2個(70元) ④濃厚鮮奶布丁2個(70元) ⑤閃電泡芙1個(30元) ⑥丹麥紅豆麵包1個(30元) ⑦蔓越莓乳酪麵包1個(30元) ⑧丹麥菠蘿1個(30元) (合計價值378元) 3 112年12月10日上午11時43分至49分許 ①木崗動福紅殼蛋1盒(140元) ②黑色派對_大盛1個(35元) ③濃厚鮮奶布丁3個(105元) ④海苔肉鬆麵包1個(30元) ⑤閃電泡芙1個(30元) ⑥丹麥紅豆麵包1個(30元) ⑦淺草大菠蘿~早1個(30元) ⑧丹麥菠蘿2個(60元) (合計價值460元) 4 112年12月14日晚間6時24分至28分許 ①黑鑽可可罐1杯(99元) ②萬丹酪農戶鮮奶1瓶(89元) ③蔓越莓核桃軟歐2個(78元) ④濃厚鮮奶布丁2個(70元) ⑤香蒜起司(早)1個(30元) ⑥丹麥紅豆麵包1個(30元) ⑦蔓越莓乳酪麵包1個(30元) ⑧丹麥菠蘿1個(30元) (合計價值456元) 共計竊得商品價值:1,77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