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3年度,1769號
PCDM,113,簡,1769,2024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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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7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嘉南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58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嘉南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陸玖貳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 更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3、4行所載「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 偵緝字第48、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應補充為「並由本 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6745號、112年度毒偵字第29號 、112年度毒偵緝字第48、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㈡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㈠所載「被告李嘉南之供述」,應更正 為「被告李嘉南之自白」。
 ㈢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㈡所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 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應更正為「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
 ㈣證據部分補充「扣案物品照片1份」。
二、本院審酌被告李嘉南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及法院 為科刑判決後,仍不能戒除毒癮,再次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 罪,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未堅,惟念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 ,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及 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與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 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 心理矯治為宜,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 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前毛重0.594公克、驗前淨重 0.3705公克、取樣0.0013公克、驗餘淨重0.3692公克),經 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



該院民國112年11月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 定書存卷可參(見偵查卷第60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毒品 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 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 體視為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 因鑑驗用罄而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黃筵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潘 長 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 槿 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5820號
  被   告 李嘉南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嘉南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2月4日執行完畢釋 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48、49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詎其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3年內,復基 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2年9月25日15 時許,在新北市樹林區八德街某友人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 命放入吸食器內,再燒烤吸食器藉此吸食所產生煙霧方式, 進而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另案遭到通緝,而於同日1



7時11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0號停車格為警方緝獲,並 扣得其持有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3705公克),復經 警方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亦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李嘉南之供述。
(二)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 體編號:J0000000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 對照表、自願受採尿同意書。
(三)臺北榮民總醫院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
(四)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搜 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嫌。其施用該毒品前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 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不另論罪。至扣案之甲基 安非他命1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檢 察 官 黃筵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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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