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亮慧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797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亮慧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五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一、第四列「現場 監視錄影光碟1片」後補充「及畫面截圖」外,其餘均引用 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李亮慧之辯詞不可採之理由:
㈠被告雖辯稱:伊僅係下意識之情緒反應,並非在罵告訴人乙○ ○云云。惟查,被告與告訴人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所載時、地,為告訴人製作咖啡時保溫瓶是否碰到店內咖啡 機出口一事發生爭執等情,業據被告及告訴人於警詢中供陳 明確(見偵卷第4頁背面、第7頁背面),並有檢察官之勘驗 筆錄在卷可參(見偵卷第28頁),可見當下被告正與告訴人 言語來往,再觀諸店內監視器截圖畫面所示,被告口出「幹 你娘」等語時,係朝向告訴人,且櫃台旁確無他人(見偵卷 第9頁),核與告訴人於警詢時證稱:櫃台只有伊與被告, 被告當下係對著伊辱罵等語相符(見偵卷第7頁背面),非 但可徵被告言論對象係告訴人無訛,更與被告所辯之情緒反 應顯然有別。
㈡是被告於上揭時、地口出「幹你娘」言論,並非僅為發洩自 身情緒,而係針對告訴人所言,已堪認定。且「幹你娘」等 語係社會上常見用以辱罵他人、恣意貶低謾罵、輕蔑之語, 足見被告主觀上含有輕侮、鄙視對方之侮辱犯意甚明,被告 上揭所辯,僅屬事後卸責之詞,尚無足採。
㈢綜上所述,被告本件公然侮辱犯行已徵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係指依個 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 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 權之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
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 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 由而受保障者,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 照。本院審酌「幹你娘」一詞為眾所周知之髒話,針對性及 侮辱性甚高,而被告以「幹你娘」等語辱罵告訴人之行為, 顯係有意直接針對告訴人之名譽予以恣意攻擊,且該等言論 ,全無促進公共思辯之輿論功能,更無文學、藝術或具學術 、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可言。更有甚者,「幹你娘」等語, 係將告訴人之母親貶為得任人性交的對象,並以性或性別之 不平等地位故意予以羞辱,再藉由告訴人與其母親間之親屬 關係,進而貶抑告訴人之平等主體地位,從而損及告訴人之 名譽人格,言論顯具反社會性。準此,堪認被告以「幹你娘 」等語辱罵告訴人,已足造成告訴人之精神上痛苦,並足以 對其心理狀態造成不利影響,已非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甚明, 而屬應受刑法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與告訴人發生糾紛 ,竟以「幹你娘」之粗鄙言詞侮辱告訴人,有損告訴人之尊 嚴,行為應予非難,另兼衡此行為對於告訴人名譽之損害程 度、被告之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 之動機、目的及該時所受之刺激,以及被告之智識程度、經 濟狀況(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之教育程度註記、警詢調 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家庭經濟狀況欄所載)、患有重鬱症, 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狀況(見本院卷第37、39頁), 又迄今未能告訴人商談和解事宜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規定諭知如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件經檢察官林亭妤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俞兆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媗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79795號
被 告 李亮慧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亮慧(所涉妨害自由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9 月16日22時52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0號全家超商內購 買咖啡時,與店員乙○○因故發生齟齬,甲○○竟基於公然侮辱 之犯意,在上揭多數人均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對乙○○辱以 「幹你娘」一詞,足以貶損乙○○之人格及社會評價。二、案經乙○○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李亮慧固坦承有口出「幹你娘」一詞,惟矢口否認 妨害名譽犯行,辯稱:伊不是在罵告訴人乙○○等語,然上開 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中證述明確,並有 現場監視錄影光碟1片、譯文及本署檢察官勘驗筆錄1份在卷 可稽,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檢 察 官 林亭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