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44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家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48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家福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7包(共驗餘淨重6.6855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9行 「文化路」應更正為「文化北路」;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 據第2行「出具」應更正為「000年0月00日出具」、第5行、 第6行「北榮毒鑑字」均應更正為「112年12月20日北榮毒鑑 字」及扣案毒品之重量「(共計淨重6.7992公克)」應更正 為「(共計驗餘淨重6.6855公克)」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 觀察勒戒,仍不能戒除毒癮,再次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罪, 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惟念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 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及施用 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與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 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 矯治為宜,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 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本件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 在卷可參,為本件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而前開之包裝袋7個 ,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無論依何種方式 均難與之析離,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爰連同該包裝併予宣 告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再為 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件經檢察官曾開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芳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4826號
被 告 李家福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4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0號5樓 (另案於法務部○○○○○○○臺北
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家福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4月13日執行完畢釋 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757、758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 放3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2年8月24日11 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0號5樓住處,以燃燒置於玻璃 球內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藉以吸食煙霧方式,施用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另案遭到通緝,於112年 8月24日17時1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前為警緝獲, 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7包(共計淨重6.7992公克 ),復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 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李家福之自白。
(二)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 體編號:C0000000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 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各1份。(三)臺北榮民總醫院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㈠㈡、臺北榮民總醫院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 鑑定書㈠㈡1份。
(四)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7包、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三重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嫌。其施用毒品前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 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扣案之甲基安非他 命7包,為本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檢 察 官 曾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