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0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祥益
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13年度偵緝字第14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祥益意圖避免替代役之徵集,而應受徵集,無故逾應徵期限五日,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更正、補充外,其餘 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2、3行所載「,甫於民國100年4月14日易 科罰金執行完畢」等語應予刪除。
㈡犯罪事實欄一、第7行至第12行所載「竟意圖避免召集處理, 無故不依規定申報。嗣新北市三重區公所於112年1月11日製 作送達通知書張貼於其戶籍地址與寄送平信、雙掛號至其臺 中市○區○○路0號5樓之2居處,指定曾祥益於112年2月7日8時 30分至新北市政府市民廣場報到之新北府民徵字第11200093 31號替代役徵集令,均因未遇曾祥益而未合法送達」,應更 正為「,無故不依規定申報。嗣經列入112年2月7日替代役 第241梯次入營服役之役男(即新北市政府112年1月5日新北 府民徵字第1120009331號徵集令),應於112年2月7日8時30 分在新北市政府市民廣場舞台集合,該替代役徵集令經由新 北市三重區公所送達至曾祥益戶籍地址即新北區三重區車路 頭街16號3樓,因未晤曾祥益,乃依寄存送達方式將上開徵 集令張貼於上開住處而生送達之效力。曾祥益竟仍意圖避免 替代役之徵集,而未依指定之時間、地點前往集合,無故逾 上開應受徵集期限5日以上未報到接受徵集。」。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曾祥益所為,係犯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條之1第1項第5 款(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第55條第1項第5款」,應 予更正)之意圖避免替代役之徵集,而應受徵集,無故逾應 徵期限五日之罪。
㈡刑法第57條科刑審酌:
本院審酌被告曾祥益無故未依應徵期限受替代役男之徵集, 妨害國家役政之管理秩序,且未能依法辦理延期徵集入營手
續,所為實非可取;復斟酌其犯後於偵查中否認犯行之犯後 態度,並考量其前有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案件之素行( 參照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兼衡其犯罪之動機、 手段、目的,於警詢中自陳研究所肄業之教育程度、勉持之 家庭經濟狀況(見113年度偵緝字第1458號偵查卷第9頁)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周彥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潘 長 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 槿 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條之1
意圖避免替代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應徵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頂替他人或介紹他人頂替應徵者。
八、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九、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犯前項第6款使人頂替本人應徵罪,或第7款頂替他人或介紹他人頂替應徵罪在二次以上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二。--------------------------------------------------------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1458號
被 告 曾祥益 男 3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街00號3樓 居臺中市○區○○○街00號6樓之2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祥益前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以111年度簡字第3687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甫於民國10 0年4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明知尚有兵役義務未履行 ,卻未與兵役單位或家屬聯繫有無受徵集之情事,且居住處 所遷移,應依戶籍法規定辦理申報,詎其自000年0月間之某 日離開當時設籍之新北市○○區○路○街00號3樓前往臺中工作 後,竟意圖避免召集處理,無故不依規定申報。嗣新北市三 重區公所於112年1月11日製作送達通知書張貼於其戶籍地址 與寄送平信、雙掛號至其臺中市○區○○路0號5樓之2居處,指 定曾祥益於112年2月7日8時30分至新北市政府市民廣場報到 之新北府民徵字第1120009331號替代役徵集令,均因未遇曾 祥益而未合法送達。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曾祥益矢口否認有何上開之犯行,辯稱:伊沒有收 到信,伊因為外在的原因比較少回去家裡,伊不知道要去哪 裡變更伊的住所等語。惟查,上開犯罪事實,有新北市政府 112年2月23日新北府民徵字第1120331637號函、新北市112 年第W241梯次替代役徵集令、新北市三重區公所公務電話紀 錄、送達證書及照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368 7號刑事簡易判決等在卷可稽。經查,被告前已違反替代役 實施條例案件經判刑確定,其明知尚有兵役義務未履行,卻 未與兵役單位或家屬聯繫有無受徵集之情事,亦未依戶籍法 規定辦理申報,是被告所辯不足採信,其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條第1項第5款之意 圖避免替代役之徵集,而應受徵集,無故逾應徵期限五日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檢 察 官 周彥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