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撤緩字,113年度,39號
PCDM,113,撤緩,39,2024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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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姿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111 年度壢交簡字第1571號),聲請撤銷緩刑宣告(
113 年度執聲字第37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姿雅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姿雅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 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 年度壢交簡字第1571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 萬元,緩刑2  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6 萬元, 且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 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00 小時之義務勞務,於 民國111 年9 月19日確定。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 年 執緩字第1496號案件,函請受刑人依判決履行給付,竟置之 不理,核其行為違反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5款規定,情節 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 必要,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所定得撤銷緩刑 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撤銷其上 開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  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  ,提供40小時以上240 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受緩刑之 宣告而有違反第74條第2 項第1 款至第8 款所定負擔情節重 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 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又受緩刑之宣告者,有執行第74條 第2 項第5 款至第8 款所定之事項者,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 管束;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服從檢察官及執 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受保護管束人違反上開規定情形,情 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刑法 第74條第2 項第4、5款、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第93條 第1 項第2 款、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 第2 款、第74條 之3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 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 年度壢交簡字第1571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4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 萬元,緩刑2 年,緩刑期 內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6 萬元,且應向指定 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 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00 小時之義務勞務,於民國111 年 9 月19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 揭刑事判決附卷可稽。嗣受刑人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通知 到案執行,屢未到案,遲至同年12月5 日始到案,並經告知 緩刑執行事項,然其後屢經通知告誡,均未按期報到履行上 揭緩刑執行事項,亦無法聯絡,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 1 年度執緩字第1496號、111 年度執保字第876 號、111 年 度執護勞字第462 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 年度執聲字 第372 號等執行卷附之執行筆錄、執行保護管束指揮書、執 行傳票命令、送達證書、繳款查詢、111 年度義務勞務行政 說明會簽到表、告誡函、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辦理社區處遇 義務勞務工作日誌、緩刑附條件義務勞務執行手冊等可稽, 是其上開漠視緩刑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之執行命令,恣意違 反之情,足認其違反上揭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保 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 第2 款規定情形,情節重大。又經 本院於傳訊受刑人到庭陳述意見,雖其陳稱:伊一直都有與 觀護人見面,每月初都會見面,並交付心得報告云云,然其 所述與上揭執行卷附資料不符,且其亦自述設籍樹林地址有 其母居住,顯非不能受通知送達,縱其家人未通知,其明知 有該案緩刑執行,仍無視延宕1 年多未曾主動聯繫查詢,甚 且實際居住處所變動及所留聯絡電話更換後,亦均未通知執 行檢察署,堪見受刑人恣意漠視本案緩刑之執行事項,足認 違反情節重大,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 罰之必要。是核本件聲請合於上揭規定,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宥 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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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