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236號
原 告 張續寶
被 告 陳裕仁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669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訴之聲明與事實及理由,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本件未經言詞辯論,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裕仁被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 13日以113年度審易字第669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有上開 判決書資料在卷可參,揆諸上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 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 爰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王志成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