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金訴字,113年度,8號
PCDM,113,審金訴,8,2024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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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驄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59
86號、第60860號、第62471號、112年度偵字第37222號、第4336
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
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王驄淯犯如附表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扣案IPhone 8、IPhone 13 Pro行動電話各壹支均沒收。 事 實
一、王驄淯於民國000年0月間,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 屬詐欺集團,負責收取他人提供之金融帳戶資料作為收取詐 欺款項之用(即俗稱「收簿手」),其等即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 向之洗錢犯意聯絡,由王驄淯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 向劉紫瀅、曾勗庭、陳鎧杰、王登、張崴凱(上開5人所涉 幫助洗錢等犯行均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收取如附表一所 示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 資料,另以其持用之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 號作為黃宗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曾勗庭永豐銀行帳戶之OT P驗證門號,於收取轉帳驗證碼後提供詐欺集團成員匯出詐 欺款項。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王驄淯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帳 戶資料後,即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二所示之詐欺方 式,對張絲瀅、李豐年、張秉宏、陳奕蓁、李憶皖白聖毅 、林筠真、林品秀、莊佳穎張家睿、許迪皓、余毓郡、施 冠宇、楊家家、蔡鳳儀、林昭宏、林佩瑩、施奕宸、陳鄭祐 、黃鈞立、徐佑呈、黃敏瑜、蔡少凱蔡明潔、劉竑承、陳 柏瑜、蔡富義、王仁德、林文郁、張慈珊、許雅雯、顏名笙 、王儷蘭、曾惠沅、鄭翔仁黃弘鈞、呂建樟、涂建漳、林 翔翊、吳昕晟、陳燕律、李雨辰、蔡孟容、侯祐豪、林巧翊廖貫妏、李悟瑞、賴佳美、吳振吉曾德全、莫伊娜、王 珮甄、王繪熏、林郁瑄謝銘宗、曾雅瑄、黃俊穎(下稱張



絲瀅等57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 附表二所示之匯款時間,匯出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之款項至如 附表二所示之第一層帳戶,旋遭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轉匯至 附表二所示第二、三層帳戶或其他帳戶,以上開方式製造金 流斷點,掩飾、隱匿去向及所在。嗣因附表二編號1至52所 示被害人發現受騙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於111年4月18日16時 48分許,持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前拘提王驄淯到案,並扣得其所有供本案犯罪使用之IPhone 8 行動電話、IPhone 13 Pro行動電話各1支;另經附表二 編號53至57所示被害人發現受騙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二、案經張絲瀅、李豐年、張秉宏、陳奕蓁、李憶皖白聖毅、 林筠真、林品秀、莊佳穎張家睿、許迪皓、施冠宇、楊家 家、蔡鳳儀、林昭宏、林佩瑩、施奕宸、陳鄭祐、徐佑呈、 黃敏瑜、蔡明潔、劉竑承、陳柏瑜、蔡富義訴由彰化縣警察 局彰化分局;王仁德、林文郁、張慈珊、許雅雯、王儷蘭、 曾惠沅、鄭翔仁黃弘鈞、呂建樟、涂建漳、林翔翊、陳燕 律、蔡孟容、侯祐豪、林巧翊廖貫妏、李悟瑞、吳振吉曾德全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莫伊娜訴由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王珮甄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鼓山分局;王繪熏、林郁瑄謝銘宗、黃俊穎訴由臺南市 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曾雅瑄(委由何詩雯)訴由南投 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 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 ,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 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被告所犯 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法官告知簡 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合先敘明。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驄淯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 與同案被告王登、盧沛晴於警詢時;另案被告劉紫瀅、李政 勳、黃宗岳、陳鎧杰、張崴凱於警詢及偵查中、另案被告曾 勗庭、曹庭芸、張淯筌(原名張閔翔)於警詢時之供述;證 人即告訴人張絲瀅、李豐年、張秉宏、陳奕蓁、李憶皖、白 聖毅、林筠真、林品秀、莊佳穎張家睿、許迪皓、施冠宇



、楊家家、蔡鳳儀、林昭宏、林佩瑩、施奕宸、陳鄭祐、徐 佑呈、黃敏瑜、蔡明潔、劉竑承、陳柏瑜、蔡富義、王仁德 、林文郁、張慈珊、許雅雯、王儷蘭、曾惠沅、鄭翔仁、黃 弘鈞、呂建樟、涂建漳、林翔翊、陳燕律、蔡孟容、侯祐豪 、林巧翊廖貫妏、李悟瑞、吳振吉曾德全、莫伊娜、王 珮甄、王繪熏、林郁瑄謝銘宗、黃俊穎;被害人余毓郡、 黃鈞立、蔡少凱、顏名笙、吳昕晟、李雨辰、賴佳美、告訴 代理人何詩雯、證人陳怡瑄於警詢時、證人鄭珊妮於偵查中 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附表一「交付帳戶資料」欄所示金融 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見111年度偵字第31056 號偵查卷【下稱第31056號卷】第41頁至第52頁;111年度偵 字第15986號偵查卷【下稱第15986號卷】㈠第26頁、第146頁 至第166頁、卷㈡第185頁至第201頁、第202頁至第207頁;11 1年度偵字第60860號偵查卷【下稱第60860號卷】第40頁至 第77頁、第79頁至第102頁;112年度偵字第37222號偵查卷 【下稱第37222號卷】第21頁至第27頁;112年度偵字第4336 0號偵查卷【下稱第43360號卷】第37頁至第79頁;本院卷第 495頁至第499頁)、陳怡瑄(所涉幫助洗錢等犯行業經臺灣 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申設之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怡瑄中國信託銀 行帳戶)、林孟勳(所涉幫助洗錢等犯行業經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 00000000號帳戶(下稱林孟勳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基本資 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見第60860號卷第37頁;111年度偵字 第36348號偵查卷【下稱第36348號卷】第107頁至第111頁) 、劉紫瀅李政勳之對話紀錄擷圖(見第31056號卷第13頁 至第14頁)、劉紫瀅與被告(通訊軟體Telegram名稱「萱」 )之對話記錄擷圖1張、被告扣案手機畫面翻拍照片3張、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 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111年4月18日 查獲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共6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11年9月2 7日數位證物勘察報告1份(見第15986號卷㈠第23頁、第27頁 至第28頁、第100頁、第105頁至第107頁、第118頁至第120 頁反面、卷㈡第229頁至第236頁反面;)及附表二「證據資 料」欄所示證據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前開自白與事實相 符,應可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 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規定固於112年5月31日修 正公布,並自同年6月2日施行。然此次修正僅增訂第4款「



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之加重事由,就該條項第1至3款之規 定及法定刑均未修正,自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依一般法 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現行法即修正後之規定。 ㈡核被告如附表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 洗錢罪。
 ㈢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 犯罪行為之一部,彼此協力、相互補充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 ,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故不以實際參與 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或參與每一階段之犯罪行為為必要。又共 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 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444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取得如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資料 後交付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收取詐騙款項,共同以上開方式製 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之犯行 ,是被告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就本案犯行均有彼此分工,堪 認係直接或間接在合同之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 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詐欺取財、洗錢之目的 ,揆諸上開說明,被告自應就所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詐欺取 財、洗錢等犯行所生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至被告縱使 未與集團上下游其他成員謀面或直接聯繫,亦未明確知悉集 團內其他成員身分、所在及精細分工,彼此互不認識,亦不 過係詐欺集團細密分工模式下之當然結果,自無礙於被告仍 屬本案共同正犯之認定。是被告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就 本案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二編號1、2、3、6、7、11、14 、15、18、20、24至26、30、31、33、36、39、41、46、52 至54所示時間,數次詐欺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匯款,皆係基 於單一犯意於密接時間為之,且各侵害同一被害人財產法益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 刑法評價上,各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各合為包括之 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屬接續犯,而各為包括之 一罪。
 ㈤被告如附表二所示犯行,各係以一行為同時犯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 條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㈥被告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57罪) ,分別侵害附表所示被害人之獨立財產監督權,且犯罪之時 間、空間亦有相當差距,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



罰。
 ㈦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於112年6月14日修正 公布,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 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 其刑。」,修正後規定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 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就被告於偵查及審理中之 自白得否減刑之認定,修正前之規定並不以被告於偵查及歷 次審判中均自白為必要,修正後則須「偵查及歷次審判」中 均自白始得減刑,是修正後之規定對被告較不利,依刑法第 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第16條第2項之規定。而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 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 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 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 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 ,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 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 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 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 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 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 第4405號、第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於審判中既 就本案洗錢犯行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251頁至第252頁、 第436頁、第441頁、第446頁),依上開說明,就被告如附 表二所示各次洗錢犯行,原均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 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惟被告本案犯行均從一重論處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則就其所為洗錢部分犯行即想像競合輕 罪得減輕其刑部分,本院於依刑法第57條規定量刑時,即應 併予審酌。
 ㈧爰審酌被告貪圖不法利益,不思以合法途徑賺取金錢,竟為 詐欺集團收取附表一所示帳戶,與本案詐欺集團共同實施詐 欺取財、洗錢等犯行,其等所為製造金流之斷點,掩飾、隱 匿詐欺犯罪所得之舉,不僅增加檢警查緝難度,更造成附表 二所示被害人之財物損失,助長詐欺犯罪盛行,危害社會治 安,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本案負責收 取帳戶之分工情形、犯後坦承犯行(核與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第16條第2項在審判中自白減刑之規定相符)之態度、附表 二所示被害人所受損失,及被告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未婚 ,自陳入監前從事汽車修配工作、需扶養父母、經濟狀況勉 持之生活情形(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本院卷第447頁)等



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又考量被告另有多件相同類型詐欺案件業經其他法院判處 罪刑(詳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為保障被告 之聽審權,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 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爰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 第489號裁定意旨,不另定其應執行之刑,俟於執行時,由 被告所犯數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 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附此說明。
四、沒收:
 ㈠扣案之IPhone 8、IPhone 13 Pro行動電話各1支,均為被告 所有供其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聯繫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 詢時供述明確,復有扣案手機內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記 錄翻拍照片在卷可佐(見第15986號卷㈠第9頁反面至第10頁 、第27頁至第28頁),自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 定宣告沒收。
 ㈡被告於警詢時陳稱:收取帳戶我沒有獲利等語(見第15986號 卷㈠第13頁反面),本件卷內亦乏被告確有因本件詐欺等犯 行取得犯罪所得之具體事證,自無從依刑法沒收相關規定沒 收其犯罪所得;另洗錢行為之標的是否限於行為人者始得宣 告沒收,法無明文,是倘法條並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與否均沒收」時,自仍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沒 收。查附表二所示被害人匯入或轉匯至附表二所示帳戶之款 項,已由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轉匯一空,依現存卷內事證尚 不能證明被告對於此等部分洗錢之標的物具有所有權及事實 上處分權限,自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 收。
 ㈢扣案之現金新臺幣(下同)9萬7,000元,被告於警詢時供稱 :是我典當項鍊跟當鋪老闆借的錢,要用來繳納房租等語( 見第15986號卷㈠第9頁反面、第192頁),依卷內證據無從認 定與被告本案犯行有直接關連,自無從宣告沒收,附此說明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慈儀提起公訴,檢察官賴怡伶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藍海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宜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一:
編號 交付帳戶之人 交付帳戶時間/地點 交付帳戶資料 備註 1 劉紫瀅(所涉幫助洗錢等犯行業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 110年10月17至18日間/新北市三重區某統一超商旁巷口 李政勳(所涉幫助洗錢等犯行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李政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10年10月25日20時許/新北市○○區○○路000號(辣辣麻辣燙) 黃宗岳(所涉幫助洗錢等犯行業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宗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該帳戶之OTP驗證綁定被告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 2 曾勗庭(所涉幫助洗錢等犯行業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 110年10月底/新北市三重區仁賢街某處 曾勗庭申設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曾勗庭永豐銀行帳戶) 該帳戶之OTP驗證綁定被告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 3 陳鎧杰(所涉幫助洗錢等犯行業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 110年10月底/新北市三重區龍門路某處 陳鎧杰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鎧杰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曹庭芸(所涉幫助洗錢等犯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罪刑確定)交付之張閔翔(已改名張淯筌,所涉幫助洗錢等犯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閔翔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檢察官原以112年度偵字第50423號追加起訴被告,業經本院判決不受理) 4 王登(所涉幫助洗錢等犯行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另為免訴判決) 110年9月16日14時許/新北市○○區○○街0號5樓 盧沛晴(所涉幫助洗錢等犯行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另為免訴判決)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盧沛晴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5 張崴凱(所涉幫助洗錢等犯行業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 111年5月底/新北市三重區溪尾街某處 張崴凱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崴凱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匯入、轉匯帳戶 證據資料 罪名及宣告刑 1 張絲瀅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21日前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絲瀅佯稱:加入代操平台,可以獲利云云,致張絲瀅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 ⑴110年10月21日  13時40分/3萬元 ⑵110年10月21日  13時42分/3萬元 ⑶110年10月21日  13時43分/1萬元 ⑷110年10月22日  14時29分/3萬元 ⑸110年10月22日  14時44分/2萬元 李政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告訴人張絲瀅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郵局存摺影本及其交易明細、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交易明細、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各1份(見第31056號卷第319頁、第320頁反面、第321頁反面至第322頁反面) 王驄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 李豐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7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李豐年佯稱:加入百益網站,提供博奕、虛擬貨幣投資,可以獲利云云,致李豐年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 ⑴110年10月21日  14時16分/13萬元 ⑵110年10月22日  15時44分/8萬元 李政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告訴人李豐年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重慶北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份、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擷圖2張、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記錄1份(見第31056號卷第173頁反面、第177頁、第178頁至反面;第60860號卷第175頁、第179頁) 王驄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0年10月25日 15時19分/12萬元 張閔翔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起訴書漏載此筆,應予補充【檢察官另以112年度偵字第50423號追加起訴被告,業經本院判決不受理】) 3 張秉宏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21日前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秉宏佯稱:可提供外幣投資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張秉宏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 ⑴110年10月21日  14時34分/10萬元 ⑵110年10月21日  14時36分/5萬元(起訴書誤載為「10萬元」,應予更正) 李政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告訴人張秉宏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中國信託網路銀行轉帳匯款擷圖2份(見第31056號卷第66頁、第68頁、第76頁、第77頁) 王驄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 陳奕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27日某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瑄」、「Mia」向陳奕蓁佯稱:提供外匯貨幣投資,可以獲利云云,致陳奕蓁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1日 14時39分/5萬元 李政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告訴人陳奕蓁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北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第31056號卷第248頁至第250頁) 王驄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 李憶皖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4日16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小娟」、「Zhi Wei」向李憶皖佯稱:加入「Millinium投資平台」,可以獲利云云,致李憶皖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1日 14時52分/ 3萬4,000元 李政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告訴人李憶皖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路銀行轉帳成功擷圖、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記錄各1份(見第31056號卷第217頁、第219頁、第222頁、第225頁至第228頁) 王驄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 白聖毅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4日4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盛達科技」向白聖毅佯稱:可提供交易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白聖毅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 ⑴110年10月21日  15時16分/3萬元 ⑵110年10月22日  13時57分/1萬元 李政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告訴人白聖毅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擷圖、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記錄各1份(見第31056號卷第81頁至反面、第83頁至第85頁) 王驄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 林筠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21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筠真稱:投資虛擬貨幣,可以獲利云云,致林筠真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 ⑴110年10月21日  15時27分/5,000元 ⑵110年10月21日  16時1分/1萬元 李政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告訴人林筠真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一心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各1份(見第31056號卷第135頁反面、第138頁、第142頁) 王驄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8 林品秀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6日,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靜雯」、「桐」向林品秀佯稱:遊玩投資軟體,依指示操作云云,致林品秀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1日 16時46分/2萬元 李政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告訴人林品秀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吉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TM轉帳交易明細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見第31056號卷第300頁、第304頁、第305頁) 王驄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9 莊佳穎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3日,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充電總站」向莊佳穎佯稱:可提供投資平台投資,需先儲值云云,致莊佳穎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1日 17時46分/4萬元 李政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告訴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東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記錄、網路銀行存款交易明細查詢擷圖各1份(見第31056號卷第98頁至第100頁、第104頁) 王驄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0 張家睿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9日,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雅芸YA YUN收入投資」向張家睿佯稱:可提供博奕投資網站,保證獲利云云,致張家睿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1日 18時39分/1萬元 李政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告訴人張家睿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興隆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路銀行轉帳成功擷圖、詐欺集團網頁暨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記錄各1份(見第31056號卷第333頁、第336頁、第340頁至第341頁) 王驄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 許迪皓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20日,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圓夢巨人」向許迪皓佯稱:可提供投資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許迪皓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 ⑴110年10月21日  18時46分/1,000元 ⑵110年10月22日  13時16分/3萬元 ⑶110年10月22日  13時29分/2萬元 ⑷110年10月23日  14時40分/2萬元 ⑸110年10月23日  14時42分/3萬元 李政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告訴人許迪皓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重慶北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5份、玉山銀行存摺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見第31056號卷第355頁、第356頁反面至第358頁、第360頁) 王驄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 余毓郡(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27日19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打工的鴨」向余毓郡佯稱:可提供博奕投資方式賺錢,加入會員,需先繳費云云,致余毓郡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1日 18時50分/2萬元 李政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被害人余毓郡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第31056號卷第283頁、第284頁反面) 王驄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3 施冠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20日,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紋芯」向施冠宇佯稱:可提供網路人員工作,因其工作失誤,要填補損失云云,致施冠宇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1日 19時26分/5萬5,073元 李政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告訴人施冠宇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路銀行轉帳成功擷圖、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各1份(見第31056號卷第88頁、第90頁、第91頁、第92頁反面) 王驄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4 楊家家 詐欺集團於110年10月15日15時30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Xuan」向楊家家佯稱:可提供投資網站,可以獲利云云,致楊家家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 ⑴110年10月22日  12時39分/5萬元 ⑵110年10月22日  12時40分/2萬元 李政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告訴人楊家家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局健康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成功擷圖、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記錄各1份(見第31056號卷第113頁反面、第116頁反面、第117頁反面、第118頁反面至第120頁) 王驄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5 蔡鳳儀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25日17時30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蔡鳳儀佯稱:可提供投資獲利的訊息云云,致蔡鳳儀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 ⑴110年10月22日  13時6分/2萬元 ⑵110年10月22日  13時10分/2萬元 ⑶110年10月22日  13時12分/2萬元 ⑷110年10月22日  13時12分/2萬元 ⑸於110年10月22日  13時13分/2萬元 ⑹110年10月22日  14時46分/3萬4,216元 李政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告訴人蔡鳳儀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文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新光銀行存摺及其內頁影本、詐欺集團成員網頁擷圖各1份(見第31056號卷第273頁、第276頁至第279頁) 王驄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6 林昭宏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7日,以臉書名稱「林俊宏」、「藍藍」向林昭宏佯稱:可提供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林昭宏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2日 14時24分/68萬元 李政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告訴人林昭宏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百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影本、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記錄各1份(見第31056號卷第159頁、第160頁反面、第163頁、第164頁反面至第168頁) 王驄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7 林佩瑩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6日16時50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賴文誠」向林佩瑩佯稱:可加入「Millinium投資平台」,操作外匯可以賺取價差云云,致林佩瑩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2日 14時46分/1萬元 李政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告訴人林佩瑩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村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記錄各1份(見第31056號卷第152頁至反面、第154頁、第155頁至反面) 王驄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8 施奕宸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2日15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米亞MIA」向施奕宸佯稱:推薦比特幣投資方案,可以獲利云云,致施奕宸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 ⑴110年10月22日  14時53分/10萬元 ⑵110年10月22日  14時54分/5萬元 李政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告訴人施奕宸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員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第31056號卷第290頁、第294頁反面) 王驄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9 陳鄭祐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初,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裘兒~歡迎醫美諮詢」向陳鄭祐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可以獲利云云,致陳鄭祐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2日 15時3分/15萬元 李政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告訴人陳鄭祐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員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見第31056號卷第124頁、第127頁) 王驄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0 黃鈞立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23日13時17分前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一尾」、「UME線上財務客服」、「陳勳(Ken)」向黃鈞立佯稱:可提供博奕網站獲利云云,致黃鈞立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 ⑴110年10月23日  13時17分/5萬元 ⑵110年10月23日  13時21分/5萬元 李政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被害人黃鈞立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員烏日分局犁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成功擷圖、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記錄各1份(見第31056號卷第107頁反面至第110頁) 王驄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1 徐佑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3日,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MD Company客服服務中心」聯繫徐佑呈,並對其佯稱:可提供投資匯率方案獲利云云,致徐佑呈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3日 14時36分/2萬元 李政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告訴人徐佑呈之苗栗縣警察局員苗栗分局北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記錄、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成功擷圖各1份(見第31056號卷第182頁反面、第184頁至第193頁反面) 王驄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2 黃敏瑜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1日,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林恩俊」向黃敏瑜佯稱:可提供投資虛擬貨幣的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黃敏瑜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110年10月23日 16時28分/4萬元 李政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第一層) 110年10月28日 13時10分/6萬元 黃宗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第二層) 110年10月28日 13時10分/8萬3,001元 曾勗庭永豐銀行帳戶 (第三層) 告訴人黃敏瑜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員大雅分局馬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成功擷圖各2份、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記錄1份(見第31056號卷第145頁至反面、第147頁至反面) 王驄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3 蔡少凱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2日,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洪裕閔」向蔡少凱佯稱:可介紹外匯操盤以投資獲利云云,致蔡少凱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3日 16時54分/3萬元 李政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被害人蔡少凱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門縣警察局員金城分局金寧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成功擷圖、郵局存摺及其內頁影本各1份(見第31056號卷第308頁、第311頁、第313頁至反面、第314頁反面至第315頁) 王驄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4 蔡明潔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20日16時20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蔡明潔佯稱:可投入極小金額,就可獲得大利潤云云,致蔡明潔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 ⑴110年10月23日  19時12分/1萬元 ⑵110年10月23日  19時12分/1萬元 李政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告訴人蔡明潔之雲林縣警察局員北港分局口湖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成功擷圖各2份、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記錄各1份(見第31056號卷第232頁、第235頁、第236頁反面至第244頁) 王驄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5 劉竑承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薇薇」向劉竑承佯稱:加入投資平台投資,可以獲利云云,致劉竑承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 ⑴110年10月23日  19時14分/5萬元 ⑵110年10月23日  19時15分/5萬元 ⑶110年10月23日  19時20分/10萬元 李政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告訴人劉竑承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潭子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第31056號卷第265頁、第266頁、第268頁) 王驄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6 陳柏瑜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5日22時25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柏瑜佯稱:加入博奕網站投資,可以獲利云云,致陳柏瑜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⑴110年10月23日  19時50分/5萬元 ⑵110年10月23日  20時1分/3萬元 李政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第一層) 110年10月28日 14時11、12分許/ 10萬元、10萬元 黃宗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第二層) 110年10月28日 14時12分/42萬6,001元 曾勗庭永豐銀行帳戶 (第三層) 告訴人陳柏瑜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後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份、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成功擷圖5份、詐欺集團成員網頁暨與其對話記錄、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郵局存摺影本各1份(見第31056號卷第199頁至第200頁、第202頁至反面、第204頁反面至第214頁) 王驄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⑴110年10月28日 14時11分/10萬元 ⑵110年10月28日  14時12分/10萬元 ⑶110年10月28日  14時13分/2萬1,000元 黃宗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第一層)  110年10月28日 14時14分/2萬1,001元 曾勗庭永豐銀行帳戶 (第二層) 27 蔡富義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5日,透過交友網站名稱「SDTUㄒ」向蔡富義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蔡富義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3日 20時35分/1萬5,000元 李政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告訴人蔡富義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北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元大銀行存摺及其內頁影本各1份(見第31056號卷第345頁、第346頁、第349頁反面至第350頁反面) 王驄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8 王仁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1日17時許,以社群網站推特名稱「悠悠」向王仁德佯稱:加入投資平台,可投資獲利云云,致王仁德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110年10月27日 13時28分/5萬元 黃宗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第一層) 110年10月27日 13時28分/5萬1元 曾勗庭永豐銀行帳戶 (第二層) 告訴人王仁德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成功畫面擷圖1份(見第15986號卷㈠第79頁) 王驄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9 林文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24日11時30分許,以網際網路向林文郁佯稱:加入投資網站二元期權差價合約經記商,投資獲利云云,致林文郁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110年10月27日 13時31分/3萬元 黃宗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第一層) 110年10月27日 13時33分/3萬1元 曾勗庭永豐銀行帳戶 (第二層) 告訴人林文郁之台新銀行存摺內頁影本1份(見第15986號卷㈠第53頁) 王驄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0 張慈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24日某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Candy」向張慈珊佯稱:可提供工作機會云云,致張慈珊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⑴110年10月27日  13時34分/5萬元 ⑵110年10月27日  13時35分/1萬5,000元  黃宗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第一層) 110年10月27日 13時35分/6萬5,001元 曾勗庭永豐銀行帳戶 (第二層) 告訴人張慈珊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成功擷圖2份(見第15986號卷㈠第43頁、第44頁) 王驄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1 許雅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1日16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芬達」、「沫」向許雅雯佯稱:可提供打工賺錢,操作ATM轉帳云云,致許雅雯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⑴110年10月27日  13時38分/2萬5,000元 ⑵110年10月27日  13時40分/3萬5,000元  黃宗岳中國信託銀行帳 戶 (第一層) 110年10月27日 13時41分/6萬2元 曾勗庭永豐銀行帳戶 (第二層) 告訴人許雅雯之郵局內頁影本、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成功擷圖各1份(見第15986號卷㈠第64頁、第65頁) 王驄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2 顏名笙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26日14時35分許,以臉書向顏名笙佯稱:可提供投資獲利云云,致顏名笙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110年10月27日 14時34分/1萬元 黃宗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第一層) 110年10月27日 14時36分/8萬1元 曾勗庭永豐銀行帳戶 (第二層) 被害人顏名笙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成功擷圖1份(見第15986號卷㈠第74頁) 王驄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3 王儷蘭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5日15時43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潘」向王儷蘭佯稱:可第一手資訊提供,帶領獲利云云,致王儷蘭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110年10月27日 15時2分/5萬元 黃宗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第一層) 110年10月27日 15時4分/5萬1元 曾勗庭永豐銀行帳戶 (第二層) 告訴人王儷蘭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成功畫面擷圖、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記錄擷圖各2張(見第15986號卷㈠第56頁) 王驄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10月28日 13時58分/5萬元 黃宗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第一層) 110年10月28日 13時58分/8萬1元 曾勗庭永豐銀行帳戶 (第二層) 34 曾惠沅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初,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Mark-Lin」向曾惠沅佯稱:可提供期貨、美金、比特幣等項目投資獲利數倍云云,致曾惠沅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110年10月27日 17時9分/3萬元 黃宗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第一層) 110年10月27日 17時10分/3萬2,001元 曾勗庭永豐銀行帳戶 (第二層) 告訴人曾惠沅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份(見第15986號卷㈠第90頁) 王驄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5 鄭翔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5日,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潘怡靜」向鄭翔仁佯稱:可加入虛擬貨幣網站,保證獲利云云,致鄭翔仁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110年10月28日 12時58分/1萬元 黃宗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第一層) 110年10月28日 12時59分/6萬8,002元 曾勗庭永豐銀行帳戶 (第二層) 告訴人鄭翔仁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成功擷圖1份(見第15986號卷㈠第77頁) 王驄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6 黃弘鈞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2日14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小夢」向黃弘鈞佯稱:想跟SWAG平台解約,需要解約金及醫療費、債務問題及要聘金云云,致黃弘鈞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110年10月28日 13時10分/9萬元 黃宗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第一層) 110年10月28日 13時11分/9萬1元 曾勗庭永豐銀行帳戶 (第二層) 告訴人黃弘鈞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成功畫面擷圖1份(見第15986號卷㈠第35頁) 王驄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10月28日 13時12分/1萬元 黃宗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第一層) 110年10月28日 13時13分/1萬1元 曾勗庭永豐銀行帳戶 (第二層) 37 呂建樟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偲偲」向呂建樟佯稱:可加入虛擬貨幣交易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呂建樟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110年10月28日 13時23分/4萬5,000元 黃宗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第一層) 110年10月28日 13時25分/4萬5,001元 曾勗庭永豐銀行帳戶 (第二層) 告訴人呂建樟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成功擷圖1份(見第15986號卷㈠第84頁) 王驄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8 涂建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底,以通訊軟體LINE向涂建漳佯稱:可加入高獲利之專案投資云云,致涂建漳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110年10月28日 13時35分/2萬9,000元 黃宗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第一層) 110年10月28日 13時36分/2萬9,005元 曾勗庭永豐銀行帳戶 (第二層) 告訴人涂建漳之第一銀行帳戶餘額明細查詢1份(見第15986號卷㈠第93頁) 王驄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9 林翔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8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謝萬達總指揮」向林翔翊佯稱:投資可以獲利云云,致林翔翊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110年10月22日 14時9分/9,000元 李政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告訴人林翔翊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成功擷圖各2份(見第31056號卷第253頁、第256頁至反面、第259頁至反面) 王驄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0年10月28日 13時42分/1萬元 黃宗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第一層) 110年10月28日 13時43分/1萬1元 曾勗庭永豐銀行帳戶 (第二層) 40 吳昕晟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26日15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吳昕晟佯稱:可加入投資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吳昕晟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110年10月28日 13時58分/2萬元 黃宗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第一層) 110年10月28日 14時/2萬2元 曾勗庭永豐銀行帳戶 (第二層) 被害人吳昕晟之郵局查詢帳戶最近交易資料1份(見第15986號卷㈠第49頁) 王驄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1 陳燕律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27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燕律佯稱:可加入投資獲利云云,致陳燕律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110年10月28日 14時3分/3萬元 黃宗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第一層) 110年10月28日 14時4分/3萬2元 曾勗庭永豐銀行帳戶 (第二層) 告訴人陳燕律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份(見第15986號卷㈠第67頁) 王驄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0年10月28日 14時10分/3萬元 黃宗岳中國信託銀行帳 (第一層) 110年10月28日 14時12分/42萬6,001元 曾勗庭永豐銀行帳戶 (第二層) 42 李雨辰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7日11時56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琳霜」向李雨辰佯稱:可加入博弈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李雨辰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110年10月28日 14時50分/1萬5,000元 黃宗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第一層) 110年10月28日 14時52分/6萬8,001元 曾勗庭永豐銀行帳戶 (第二層) 被害人李雨辰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成功擷圖、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記錄各1份(見第15986號卷㈠第61頁) 王驄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3 蔡孟容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底,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羅辰」向蔡孟容佯稱:加入「日昇交易所」進行投資操作,如要提領獲利需繳交手續費云云,致蔡孟容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110年10月28日 15時3分/11萬6,000元 黃宗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第一層) 110年10月28日 15時5分/12萬6,300元 曾勗庭永豐銀行帳戶 (第二層) 告訴人蔡孟容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成功擷圖1份(見第15986號卷㈠第82頁) 王驄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4 侯祐豪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28日15時25分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芸媜」向侯祐豪佯稱:可提供外匯投資的活動消息,可以獲利云云,致侯祐豪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110年10月28日 15時24分/2萬5,000元 黃宗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第一層) 110年10月28日 15時26分/2萬5,001元 曾勗庭永豐銀行帳戶 (第二層) 告訴人侯祐豪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成功擷圖1份(見第15986號卷㈠第32頁) 王驄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5 林巧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9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Linda總指揮」向林巧翊佯稱:可提供代儲人員的工作云云,致林巧翊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110年10月28日 16時52分/1萬元 黃宗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第一層) 110年10月28日 16時54分/1萬1,001元 曾勗庭永豐銀行帳戶 (第二層) 告訴人林巧翊之轉帳記錄1份(見第15986號卷㈠第37頁) 王驄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6 廖貫妏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5日,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任佩洪」、「思麗」向廖貫妏佯稱:可提供股票投資軟體,投資獲利云云,致廖貫妏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⑴110年10月29日  9時1分/5萬元 ⑵110年10月29日  9時2分/5萬元  黃宗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第一層) 110年10月29日 9時7分/10萬1元 曾勗庭永豐銀行帳戶 (第二層) 告訴人廖貫妏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成功擷圖2份(見第15986號卷㈠第47頁) 王驄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7 李悟瑞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1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李悟瑞佯稱:參與PNC策略交易116群組,申購重新上市股票,需先儲值云云,致李悟瑞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110年10月29日 某時許/8萬元 黃宗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第一層) 110年10月29日 9時18分/8萬1元 曾勗庭永豐銀行帳戶 (第二層) 告訴人李悟瑞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成功擷圖1份(見第15986號卷㈠第95頁) 王驄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8 賴佳美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向賴佳美佯稱:可以參與PNC交易策略群組,買賣股票賺取差價云云,致賴佳美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110年10月29日 某時許/2萬7,000元 黃宗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第一層) 110年10月29日 9時36分/2萬7,001元 曾勗庭永豐銀行帳戶 (第二層) 被害人賴佳美之中國信託銀行活存明細查詢資料1份(見第15986號卷㈠第99頁) 王驄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9 吳振吉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葉思麗」向吳振吉佯稱:可加入APP PNC投資平台,保證獲利云云,致吳振吉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110年10月29日 10時6分/10萬元 黃宗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第二層) 110年10月29日 10時8分/10萬1元 曾勗庭永豐銀行帳戶 (第二層) 告訴人吳振吉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成功擷圖1份(見第15986號卷㈠第87頁) 王驄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0 曾德全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27日,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霆皓哥」向曾德全佯稱:可加入彩票網站投資,但因其操作失誤導致虧款,需要匯款云云,致曾德全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110年10月29日 13時7分/5萬元 黃宗岳中國信託銀行帳 (第一層) 110年10月29日 13時9分/18萬2,001元 曾勗庭永豐銀行帳戶 (第二層) 告訴人曾德全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成功擷圖1份(見第15986號卷㈠第51頁) 王驄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1 莫伊娜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3日20時45分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珍姐」、「琳霜」向莫伊娜佯稱:可啟動任務機制,賺取獲利、並可幫忙帶操玩遊戲賺錢云云,致莫伊娜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110年11月9日 14時12分/3萬元 陳怡瑄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第一層) 110年11月9日 14時15分/33萬2,012元 陳鎧杰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第二層) 110年11月9日 14時16分/90萬7,012元 盧沛晴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第三層) 告訴人莫伊娜與詐欺集團成員「珍姐」、「琳霜」等成員對話記錄、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三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見第60860號卷第103頁至第128頁、第130頁、第133頁、第134頁、第136頁、第137頁) 王驄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2 王珮甄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1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rourou」向王珮甄佯稱:可幫忙操作投資,獲利更快云云,致王珮甄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110年11月24日 14時3分/1萬6,000元 林孟勳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第一層) 110年11月24日 14時3分/9萬6,001元 陳鎧杰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第二層) 告訴人王珮甄之玉山銀行交易明細查詢1份、中國信託銀行臺幣轉帳交易結果通知擷圖2份、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記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松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見第36348號卷第15頁、第17頁、第18頁、第23頁、第25頁至第92頁、第95頁、第97頁、第101頁、第103頁) 王驄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0年11月24日 14時58分/1萬4,000元 林孟勳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第一層) 110年11月24日 14時59分/1萬5,002元 陳鎧杰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第二層) 53 王繪熏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初,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黃書瑜」向王繪熏佯稱:跟隨操作股票,保證投資穩賺不賠云云,致王繪熏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 ⑴111年6月28日 9時50分/10萬元 ⑵111年6月28日 9時54分/10萬元 張崴凱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告訴人王繪熏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記錄各1份(見第43360號卷第46頁反面、第48頁至第50頁反面) 王驄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4 林郁瑄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中,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郁瑄佯稱:可玩遊戲賺錢、免費幫忙操作並保證獲利云云,致林郁瑄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 ⑴111年7月3日 13時31分/將5萬元 ⑵111年7月3日 13時32分/1萬元 ⑶111年7月3日 18時52分/2萬元 張崴凱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告訴人林郁瑄使用之郵局帳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查詢單各1份(見第43360號卷第51頁、第52頁) 王驄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5 謝銘宗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初,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偉華」向謝銘宗佯稱:可玩博奕遊戲賺錢、獲利百分百,又因其操作不當需繳付賠償金云云,致謝銘宗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7月3日 14時17分/1萬元 張崴凱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告訴人謝銘宗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表及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各1份(見第43360號卷第53頁至第54頁) 王驄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6 曾雅瑄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向曾雅瑄佯稱:加入網路代操群組,協助代操獲利云云,致曾雅瑄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7月4日 12時34分/4萬元 張崴凱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告訴人曾雅瑄之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中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成功擷圖、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記錄各1份(見第37222號卷第30頁、第31頁、第33頁、第53頁至反面) 王驄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7 黃俊穎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初,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琦」向黃俊穎佯稱:可代操虛擬貨幣,需繳交最低門檻金額,且需要增加資金才可以獲利、需要支付技術費用云云,致黃俊穎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7月4日 14時46分/1萬元 張崴凱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告訴人黃俊穎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記錄各1份(見第43360號卷第57頁) 王驄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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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