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66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季春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746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
主 文
張季春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張季春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18時14分許,在新北市○○區○○ 路000號前人行道,拾獲吳克毅遺失在該處之牛皮紙袋1個( 內有Lucky strike藍莓口味香菸10包【價值合計新台幣1,00 0元】),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上開紙袋侵占入己 ,並旋即在新北市○○區○○路000號汽車道出入口轉贈不知情 之保全人員陳金松。嗣吳克毅發覺上開牛皮紙袋遺失,報警 處理,經警調閱相關監視器錄影畫面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案經吳克毅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
㈠被告張季春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吳克毅於警詢時之指述。
㈢證人陳金松於警詢時之證述。
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 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電子發票證明聯1張、監視器畫面擷圖 4張、扣案物照片3張。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 ㈡爰審酌被告侵占告訴人遺失之物後轉贈他人,缺乏尊重他人 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 ,自陳靠退休金生活、無需扶養他人之生活情形(見被告個 人戶籍資料、本院審易卷第5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侵占內有Lucky strike藍莓口味香菸10包之牛皮紙袋1 個,已發還告訴人一節,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參( 見113年度偵字第6746號偵查卷第27頁),爰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五、本件係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之案件,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 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 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力平提起公訴,檢察官賴怡伶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藍海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宜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