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74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儒
選任辯護人 王淑俐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769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建儒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 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 ,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 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陳建儒所 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 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 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辯護人、被告意見後 ,本院認宜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爰依上揭規定裁定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又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不受 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 ,及第164條至170條規定關於證據能力之認定及調查方式之 限制,合先敘明。
二、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編號2證據名 稱欄「押筆錄」,更正為「搜索扣押筆錄」;同欄「臺北榮 民總醫院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㈠㈢、第 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㈠㈡、第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 書」,更補為「臺北榮民總醫院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 毒品純度鑑定書㈠至㈢、第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㈠至㈢ 、第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至㈤」;附件附表更正為如 本判決附表;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113年4月11日本院準 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參本院卷附當日各該筆錄)」為證 據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至辯護人認被告符合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刑規定及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
定酌減其刑等情,經查,被告雖有供出上游,惟並未因此查 獲共犯或正犯,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偵查隊偵辦 范哲維涉嫌毒品監察報告附卷可按,自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7條第1項減輕其刑,而辯護人稱被告係因女友死亡 之打擊,所以購買毒品想要自盡,現在被告已悔改,且有就 醫等語,惟前開情事,殊難認係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 重20公克以上之正當理由,更遑論被告犯罪情狀有何顯可憫 恕之處,故辯護人上開所請,本院礙難准許,附此敘明。爰 依刑法第57條規定,並參酌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 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就累犯構成要件的事實,以及加重其 刑與否的事項所為關於檢察官對累犯應否就加重事項為舉證 相應議題的意見,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非法持 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有助長毒品之流通,進 而,易衍生其他犯罪行為,影響社會公安秩序,也危害人民 的身心健康,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 、智識程度、家庭經濟暨身心狀況、持有毒品種類、數量, 以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如 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見112年度毒偵字第712號卷第17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第53至57、72背面至73背面、76至78頁毒 品成分鑑定書、毒品純度鑑定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 收銷燬。又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因仍會殘留微量 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與所盛裝之第二 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至因鑑驗耗盡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 庸再為沒收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依據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建如提起公訴,由檢察官王如玉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黎錦福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喻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淨重 純質淨重 檢驗結果 檢驗結果 備註(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 1 白色或透明晶體貳包 17.4382公克 13.2879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臺北榮民總醫院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㈠ 編號1 2 白色或透明晶體壹包 3.8638公克 3.1258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臺北榮民總醫院北榮毒鑑字第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㈠ 編號2 3 白色或透明晶體壹包 5.6296公克 4.0589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臺北榮民總醫院北榮毒鑑字第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㈠ 編號3 4 白色或透明晶體壹包 0.3664公克 0.2634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臺北榮民總醫院北榮毒鑑字第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㈡ 編號4 5 BEST WISHES甜蜜皇冠包裝袋內含月光黃色粉末貳包 2.9583公克 0.0050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臺北榮民總醫院北榮毒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㈢㈣ 編號7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76966號
被 告 陳建儒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3樓 居新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6樓之頂樓加蓋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建儒(施用毒品部分業經本署以112年度毒偵字第712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明知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公告為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2級毒品,不得持有,竟 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值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 意,於民國112年2月3日前某日,在不詳處所,以新臺幣( 下同)6萬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彈頭」 之人,購入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而持有之。嗣於112 年2月3日12時許,為警在新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6樓 及頂樓加蓋執行搜索,並扣得其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暨本署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陳建儒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上開扣案物係被告陳建儒所有之事實。 2 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㈠㈢、第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㈠㈡、第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 佐證全部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 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嫌。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檢 察 官 賴建如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淨重 純質淨重 檢驗結果 檢驗結果 備註(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 1 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 17.4382公克 13.2879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臺北榮民總醫院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 編號1 2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 3.8638公克 3.1258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臺北榮民總醫院北榮毒鑑字第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㈠ 編號2 3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 5.6296公克 5.5782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臺北榮民總醫院北榮毒鑑字第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㈠ 編號3 4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 0.3664公克 0.2634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臺北榮民總醫院北榮毒鑑字第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㈡ 編號4 5 BEST WISHES甜蜜皇冠包裝袋內含月光黃色粉末2包 2.9583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臺北榮民總醫院北榮毒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編號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