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3年度,1019號
PCDM,113,審易,1019,2024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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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101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孟婷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
第5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孟婷與告訴人葉欽隆係前男女朋友, 詎被告竟基於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未經告訴人之同意 ,於民國112年6月21日2時40分許,以扳開紗窗門之方式, 侵入告訴人位於新北市板橋區國泰街(餘址詳卷)之住處內, 嗣告訴人及其女葉怡濡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 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嫌。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諭知不 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 有明定。
三、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 ,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被告 與告訴人間業已達成調解,告訴人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本 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 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朱學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維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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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