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74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諺澤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02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鄭諺澤於民國112年10月14日16時48分 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自用小客車,沿新北市板橋區環 漢路4段往浮洲橋方向前進,途經同市區環漢路32527燈桿處 時,本應隨時注意車前狀況,且依當時天候晴、有照明未開 啟、市區道路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 等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追撞至前 方停等紅燈之蔡宜霖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 載其母告訴人莊玉鳳之車輛後方,致莊玉鳳受有創傷性硬腦 膜下出血、頭部外傷、腦震盪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 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已與被告達成和解並具 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參,揆 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藍海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宜遙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