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528號
PCDM,113,單禁沒,528,2024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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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2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順宗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603號
),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27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603號 被告陳順宗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依刑事 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毒偵字第3054號案件併入本件緩起訴執行)。緩起 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民國112年11月12日期滿。扣案之 甲基安非他命4包(驗餘淨重4.20公克)、1包(驗餘淨重8. 1615公克)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聲請 書漏載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 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核屬 違禁物,應依法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 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60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緩起訴期間業於112年11月12日屆滿,緩起訴處分未經撤銷 等情,經本院職權核閱上開毒偵卷、111年度緩字第1160號 緩起訴執行卷宗、111年度緩護療字第496號觀護卷宗及111 年度緩護命字第595號觀護卷宗確認無訛,並有前開緩起訴 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查上開案 件扣案之附表所示物品,經送鑑驗結果,確實檢出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一節,有附表所示鑑定報告在卷可查,足徵屬違禁 物無誤,依上開規定,扣案之附表所示甲基安非他命,應宣 告沒收銷燬。至前開甲基安非他命送鑑定時,經鑑定機關取 用鑑定用罄部分業已滅失,爰不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姿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及數量 鑑驗結果 驗前毛重 驗前淨重 驗後餘重 毒品鑑定書 保管機關及字號 1 白色透明晶體4包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5.03公克 4.23公克 4.20公克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0年北市鑑毒字第258號鑑定書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安保字第000511號 2 白色透明結晶塊1袋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10.6160公克 9.9530公克 9.9433公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3月1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安保字第0010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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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