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3年度,371號
PCDM,113,交簡,371,2024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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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3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汶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速偵字第3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汶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更正如下所 述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8行「吳煥倫」更正為「吳煥綸」。 ㈡犯罪事實欄一第9行「致吳煥倫即乘客胡家琪」更正為「致吳 煥綸及乘客胡嘉琪」。
 ㈢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6-7行「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 紀錄表」更正為「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記錄表」。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謝汶倉明知酒精成分對 人的意識及反應能力具有不良影響,於飲酒後呼氣酒精濃度 已達每公升0.28毫克,猶貿然騎車上路,枉顧自身及公眾往 來之交通安全,行駛期間甚而與他人發生交通事故,實有不 該。且被告前於民國107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 為緩起訴處分,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又再 犯本案公共危險案件,實應嚴懲,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 的、手段、酒後駕駛之車種、行駛之路段、時間長短,並考 量其智識程度(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參照)、自陳之職業 及家庭經濟狀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參照),及犯後坦承 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啓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婉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326號
  被   告 謝汶倉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弄0號1             0樓
            居新北市○○區○○路0段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汶倉於民國113年3月8日23時許至同年3月9日3時許,在臺 北市長安東路之某熱炒店,飲用啤酒8、9瓶約720毫升後, 搭乘計程車返回新北市○○區○○路0段0號5樓之居所,並於同 年3月9日10時許,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自新 北市○○區○○路0段0號5樓之居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 通重型機車上路,欲前往新北市鶯歌區尖山路拜訪客戶。嗣 於同日10時21分許,行經新北市○○區○○路000號時,不慎與 吳煥倫所駕駛之普通重型機車車號000-0000號發生碰撞,致 吳煥倫即乘客胡家琪皆受有傷害(傷害部分未具告訴),警方 於同日10時25分獲報到場後,並於同日10時43分許,對其實 施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8毫 克。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汶倉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 效果確認單、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新莊分局酒精 測定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執行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收據、道路交通事故肇事



人自首情形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 登記聯單、車籍查詢資料各1份及現場及車輛照片14張在卷 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謝汶倉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 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檢 察 官 張啓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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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