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852號
原 告 林甄妮
被 告 蔡遠如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586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證據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112年度金 訴字第1586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 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白承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宥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