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76號
113年度訴緝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凱鈞
具 保 人 沈昕誼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字第20647號、111年度偵字第23625號、112年度調偵字第270號
)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41796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
金,茲裁定如下:
主 文
沈昕誼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 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定。又第118 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 1項亦定有明文。
二、被告詹凱鈞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 同)2萬元,經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 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復經本院派警拘提未果,此有 收據、送達回證、拘票及司法警察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 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具保人通知書及送達回 證在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具保人亦未偕同其到案,核 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2萬元及實 收利息。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陳秋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曉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