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金訴字,112年度,3027號
PCDM,112,審金訴,3027,2024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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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02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家齊




選任辯護人 吳存富律師
曾宥鈞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38579、39261、49306、57221、63402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許家齊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十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十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許家齊於民國000年0月間,經由「鄭謹評」介紹,以每日報 酬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代價,加入詐欺集團擔任取款 車手(即1號)及把風(即3號)之工作。而與「鄭謹評」、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穿著愛迪達白鞋之男子,及該詐欺集團 所屬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 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機房端成員 ,以附表一方式詐騙被害人,俟被害人匯款至人頭帳戶後, 再由許家齊依「鄭謹評」及Telegram群組指示,於附表一所 示時間地點,提領詐欺贓款,交付上游成員,製造金流斷點, 致檢警無從追查犯罪所得之去向,而成功掩飾或隱匿該等犯 罪所得。嗣經警獲報後,調閱附表一所示地點之自動櫃員機 監視器影像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許丞毅李書翰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謝景 惟、黃書婷及孫則茜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毛耿 鋒、胡奕璇及鄭如婷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許家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 有罪陳述。法官於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 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



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及第15 9條第2項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 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 不諱,並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
 ㈠被告許家齊於警詢、偵查筆錄之自白(偵38579卷第5頁至第1 0頁、第133頁至第135頁;偵39261卷第7頁至第11頁;偵493 06卷第7頁至第12頁)。
 ㈡附表一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之警詢證詞及相關證據(卷頁位 置詳附表二)。
三、綜合以上補強證據,堪認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足以採 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以認定,應依法論科。四、論罪科刑:
 ㈠被告於偵查中向檢察官坦承:「…鄭謹評在我工作的第一天, 就把我加入一個Telegram群組,群組裡面至少有我、通知領 錢的人以及鄭謹評三位成員以上…」、「…卷43頁到46頁的監 視器畫面中,愛迪達白鞋車手在提領時,我就是負責2號把 風的工作…」(見偵38579卷第134頁),足認本件共犯至少 有被告許家齊、「鄭謹評」及穿著愛迪達白鞋之男子,已達 三人以上。
 ㈡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被 告以一行為而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 55條規定,僅從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㈢加重詐欺取財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 ,依一般社會通念,應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 其犯罪之罪數(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74號、第2281號 刑事判決意旨參照)。附表一共10名被害人,故被告構成10 罪,且應分論併罰。
 ㈣被告與「鄭謹評」、穿著愛迪達白鞋之男子,及其等所屬詐 騙集團成員,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 同正犯。
 ㈤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 其刑,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修正後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 自白者,減輕其刑」,應以修正前之規定較為有利)定有明 文。想像競合犯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行為人犯罪行為侵害 數法益皆成立犯罪,僅因法律規定從一重處斷科刑,而成為 科刑一罪而已,自應對行為人所犯各罪均予適度評價,始能 對法益之侵害為正當之維護。因此法院於決定想像競合犯之



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作為裁量之準據,惟 具體形成宣告刑時,亦應將輕罪之刑罰合併評價。基此,除 非輕罪中最輕本刑有較重於重罪之最輕本刑,而應適用刑法 第55條但書規定重罪科刑之封鎖作用,須以輕罪之最輕本刑 形成處斷刑之情形以外,則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若未形成處 斷刑之外部性界限,自得將之移入刑法第57條或第59條之科 刑審酌事項內,列為是否酌量從輕量刑之考量因子(最高法 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36號判決可資參照)。查被告於本院 審理中自白其所犯洗錢犯行,固合於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 條第2項之減刑規定,惟所犯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之輕罪, 依據前開說明,應為量刑考量因子即可,附此敘明。 ㈥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且四肢健全,卻不努力工作賺錢,貢獻 社會,反而加入詐騙集團行騙,顯有不該。惟本院考量被告 未實際參與全程詐騙行為,並非詐騙集團之核心成員。且其 犯後坦承犯行不諱,非無悔意。兼衡被告犯罪動機、目的、 前科素行、手段,被害人遭詐騙之金額共79萬8,789元(參 照附表一之金額),被告尚未賠償,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經 濟狀況,及犯後態度,再參酌檢察官於審理時請求定1年6月 以上之應執行刑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 刑。並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前段規定,定其應執行刑,以資 懲儆。
五、沒收:
 ㈠被告於偵查中向檢察官坦承,其擔任車手,每日薪水為3千至 5千元(見偵38579卷第134頁)。依有疑唯利被告原則,以 其所述最低額3,000元,計算其日薪。再對照附表一及卷內 資料,被告分別於112年3月的8、9、14日進行提款,共3日 ,則其所得報酬應為9,000元(計算式:3,000元×3日=9,000 元)。該9,000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項、第3項規定諭知 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
 ㈡至於本件詐欺集團成員詐得之79萬8,789元,固為洗錢之標的 ,然被告在本案只是個提款車手,負責提領款項後交付上游 ,其對贓款並未終局地保有所有權,故本院無從依刑法第38 條之1或洗錢防制法第18條等規定,對其宣告沒收或追徵該7 9萬8,789元。但各被害人仍能另循民事法律規定,對被告請 求賠償損害,附此敍明。
六、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準用第454條所製作之簡 化判決,依法僅需記載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 ,並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如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 之法條,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附此敘



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高肇佑提起公訴,經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俐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手法 匯款時間、地點及方式 匯款金額(新臺幣,不含手續費) 人頭帳戶 提領時間及地點 提領金額(新臺幣,不含手續費) 主文 1 鄭如庭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8日某時許,佯裝「ONEBOY」客服人員,去電聯繫鄭如庭,並謊稱:訂單錯誤導致重複下單,需操作網路匯款解除云云,致鄭如庭因此陷於錯誤,遂依指示轉帳匯款。 112年3月8日16時38分許,在不詳處所,利用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4,988元 林憶惠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林憶惠渣打帳戶;林憶惠渣打帳戶所涉幫助詐欺罪嫌部分,另案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5217號為不起處分) 112年3月8日16時5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玉山銀行永安分行 2萬元 許家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壹年參月。 112年3月8日16時44分許,在不詳處所,利用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4萬9,988元 112年3月8日16時58分許,在上址玉山銀行永安分行 2萬元 112年3月8日16時59分許,在上址玉山銀行永安分行 2萬元 112年3月8日16時46分許,在不詳處所,利用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3萬2,941元 112年3月8日17時許許,在上址玉山銀行永安分行 2萬元 2 翁浩崑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8日16時許,佯裝「ONEBOY」及玉山銀行客服人員,去電聯繫翁浩崑,並輪番謊稱:因駭客入侵,導致下單設定錯誤,需操作網路轉帳取消云云,致翁浩崑因此陷於錯誤,遂依指示轉帳匯款。 112年3月8日16時41分許,在不詳處所,利用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4萬9,986元 112年3月8日17時1分許許,在上址玉山銀行永安分行 2萬元 許家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壹年貳月。 112年3月8日17時2分許許,在上址玉山銀行永安分行 2萬元 112年3月8日16時47分許,在不詳處所,利用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7,419元 112年3月8日17時3分許許,在上址玉山銀行永安分行 2萬元 112年3月8日16時49分許,在不詳處所,利用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6758元 112年3月8日17時4分許許,在上址玉山銀行永安分行 1萬2,000元 3 毛耿鋒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8日18時22分許,佯裝「ONEBOY」客服人員,去電聯繫毛耿鋒,並謊稱:因駭客入侵,需操作網路轉帳解除分期云云,致毛耿鋒因此陷於錯誤,遂依指示轉帳匯款。 112年3月8日18時22分許,在不詳處所,利用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4萬9,988元 蕭名宏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蕭名宏國泰帳戶;蕭名宏所涉幫助詐欺罪嫌部分,另經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742號為不起處分) 112年3月8日18時5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地下1樓全聯永安捷運店 10萬元 許家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壹年參月。 112年3月8日18時24分許,在不詳處所,利用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2萬9,987元 112年3月8日18時30分許,在不詳處所,利用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1萬1,055元 112年3月8日18時32分許,在不詳處所,利用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9,999元 112年3月8日18時58分許,在上址全聯永安捷運店 8萬元 112年3月8日18時33分許,在不詳處所,利用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9,000元 4 胡奕璇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8日17時10分許,佯裝「車麗屋」及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人員,去電聯繫胡奕璇,並輪番謊稱:因駭客入侵,導致訂單重複,需操作轉帳解除云云,致胡奕璇因此陷於錯誤,遂依指示轉帳匯款。 112年3月8日18時24分許,在桃園市○○區○○里○○00號之萊爾富超商轉帳匯款。 4萬99元 許家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壹年貳月。 5 謝景惟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8日21時51分許,佯裝「ONEBOY」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客服人員,去電聯繫謝景惟,並輪番謊稱:因駭客入侵,系統多出1萬元之訂單,需操作轉帳取消云云,致謝景惟因此陷於錯誤,遂依指示轉帳匯款。 112年3月8日23時57分許(起訴書誤載為3月9日),在高雄市鳥松區(地址詳卷)住處,利用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9萬9,999元 林憶惠渣打帳戶 112年3月9日0時3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雅東門市 2萬元 許家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壹年參月。 112年3月9日0時4分許,在上址統一超商雅東門市 2萬元 112年3月9日0時7分許,在上址統一超商雅東門市 2萬元 112年3月9日0時8分許,在上址統一超商雅東門市 2萬元 112年3月9日0時1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號全家超商新雅門市 2萬元 112年3月9日0時3分許,在上址住處,利用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8萬6,100元 112年3月9日0時11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號全家超商新雅門市 2萬元 112年3月9日0時12分許,在上址全家超商新雅門市 2萬元 112年3月9日0時12分許,在上址全家超商新雅門市 2萬元 112年3月9日0時13分許,在上址全家超商新雅門市 2萬元 112年3月9日0時14分許,在上址全家超商新雅門市 6,000元 6 周念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8日17時27分許,佯裝「鞋全家福」及銀行、郵局客服人員,去電聯繫周念江,並輪番謊稱:因信用卡錯誤設定,需操作轉帳解除云云,致周念江因此陷於錯誤,遂依指示轉帳匯款。 112年3月9日0時23分許,在不詳處所轉帳匯款。 4萬9,987元 林憶惠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林憶惠國泰帳戶;林憶惠所涉幫助詐欺罪嫌部分,另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偵辦中) 112年3月9日0時3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號全家超商欣興門市 2萬元 許家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壹年貳月。 112年3月9日0時38分許,在上址全家超商欣興門市 2萬元 112年3月9日0時39分許,在上址全家超商欣興門市 2萬元 7 孫則茜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8日18時許,佯裝「鞋全家福」及台新銀行客服人員,去電聯繫孫則茜,並輪番謊稱:因訂單異常設定,需操作轉帳解除云云,致孫則茜因此陷於錯誤,遂依指示轉帳匯款。 112年3月9日0時5分許,在臺中市西屯區(地址詳卷)住處,利用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4萬9,985元 林憶惠之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林憶惠新光帳戶;林憶惠所涉幫助詐欺罪嫌部分,另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4830號案件為不起處分) 112年3月9日0時5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號之全家超商新雅門市 2萬元 許家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壹年參月。 112年3月9日0時52分許,在上址全家超商新雅門市 2萬元 112年3月9日0時8分許,在上址住處,利用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2萬9,989元 112年3月9日0時53分許,在上址全家超商新雅門市 2萬元 112年3月9日0時54分許,在上址全家超商新雅門市 2萬元 112年3月9日0時11分許,在上址住處,利用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4萬123元 112年3月9日0時55分許,在上址全家超商新雅門市 2萬元 112年3月9日0時56分許,在上址全家超商新雅門市 2萬元 8 黃書婷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8日20時許,佯裝臉書賣家(起訴書誤載為「全家福」)及國泰世華銀行永和分行經理,去電聯繫黃書婷,並謊稱:需操作轉帳解除會員資料云云,致黃書婷因此陷於錯誤,遂依指示轉帳匯款。 112年3月9日0時12分許 2萬9,985元 林憶惠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林憶惠中信帳戶;林憶惠所涉幫助詐欺罪嫌部分,另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4830號為不起處分) 112年3月9日0時4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雅東門市 12萬元 許家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壹年貳月。 112年3月9日0時19分許 1萬1,200元 9 李書翰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14日某時許,佯裝「BHK」網路購物賣場人員,去電聯繫李書翰,謊稱:因訂單錯誤,需操作網路匯款解除云云,致李書翰因此陷於錯誤,遂依指示轉帳匯款。 112年3月14日17時38分許,在不詳處所,利用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4萬9,986元 吳美陵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吳美陵第一帳戶;吳美陵所涉幫助詐欺罪嫌部分,另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9024號為不起處分) 112年3月14日18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全家超商中源門市 2萬元 許家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壹年參月。 112年3月14日18時1分許,在上址全家超商中源門市 2萬元 112年3月14日18時2分許,在上址全家超商中源門市 2萬元 112年3月14日17時43分許,在不詳處所,利用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4萬2,237元 112年3月14日18時3分許,在上址全家超商中源門市 2萬元 112年3月14日18時4分許,在上址全家超商中源門市 1萬2,005元(起訴書誤載為2萬元) 10 許丞毅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14日某時許,佯裝「中華電信HAMI」書城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客服人員,去電聯繫許丞毅,並輪番謊稱:因個資外洩導致扣款,需操作網路匯款解除云云,致李書翰因此陷於錯誤,遂依指示轉帳匯款。 112年3月14日15時18分許,在不詳處所轉帳匯款。 6,990元 112年3月14日18時2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號之土城農會 7,000元 許家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壹年壹月。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證據名稱 卷頁位置 1 鄭如庭 鄭如庭之警詢證詞 偵57221卷第45頁至第47頁 鄭如庭之報案資料 偵57221卷第48頁至第51頁、第53頁 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偵57221卷第52頁 國泰世華銀行網路轉帳紀錄擷圖2張 偵57221卷第55頁至第56頁 LINE對話紀錄 偵57221卷第59頁至第72頁 林憶惠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偵57221卷第77頁 被告許家齊提領畫面6張 偵57221卷第79頁至第82頁 2 翁浩翁浩崑之警詢證詞 偵57221卷第33頁至第34頁 翁浩崑之報案資料 偵57221卷第35頁至第38頁 板信及玉山銀行網路轉帳紀錄擷圖2張 偵57221卷第39頁 手機通話紀錄 偵57221卷第40頁 LINE對話紀錄 偵57221卷第41頁至第44頁 林憶惠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偵57221卷第77頁 被告許家齊提領畫面6張 偵57221卷第79頁至第82頁 3 毛耿鋒 毛耿鋒之警詢證詞 偵63402卷第11頁至第12頁 毛耿鋒之報案資料 偵57221卷第13頁至第16頁 郵局及國泰世華網路轉帳紀錄擷圖4張 偵57221卷第17頁至第18頁 郵局及國泰世華銀行金融卡正反面影本 偵57221卷第19頁至第20頁 蕭名宏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偵57221卷第75頁 被告許家齊提領畫面4張 偵57221卷第83頁至第84頁 4 胡奕胡奕璇之警詢證詞 偵57221卷第21頁至第24頁 胡奕璇之報案資料 偵57221卷第25頁至第29頁 國泰世華銀行網路轉帳紀錄擷圖 偵57221卷第31頁 手機來電紀錄1張 偵57221卷第31頁 LINE對話紀錄 偵57221卷第32頁 蕭名宏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偵57221卷第75頁 被告許家齊提領畫面4張 偵57221卷第83頁至第84頁 5 謝景謝景惟之警詢證詞 偵49306卷第13頁至第17頁 謝景惟之報案資料 偵49306卷第27頁至第28頁、第30頁至第31頁 LINE對話紀錄及手機通話紀錄擷圖 偵49306卷第33頁 中國信託網路轉帳紀錄畫面擷圖 偵49306卷第33頁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0日渣打商銀字第1120011389號函及所附客戶基本資料、林憶惠之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偵49306卷第23頁至第26頁 被告許家齊提領畫面1張 偵49306卷第35頁 6 周念江 周念江之警詢證詞 偵39261卷第13頁至第14頁 周念江之報案資料 偵39261卷第31頁至第32頁、第41頁至第43頁、第61頁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3月31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52116號函及所附客戶基本資料、林憶惠之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對帳單及交易明細 偵39261卷第19頁至第29頁 被告許家齊提領畫面1張 偵39261卷第63頁 7 孫則茜 孫則茜之警詢證詞 偵57221卷第15頁至第17頁 孫則茜之報案資料 偵57221卷第43頁至第44頁、第46頁至第47頁 中國信託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偵57221卷第50頁至第51頁 林憶惠之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57221卷第73頁至第75頁 被告許家齊提領畫面1張 偵57221卷第54頁 8 黃書婷 黃書婷之警詢證詞 偵57221卷第13頁至第14頁 黃書婷之報案資料 偵57221卷第25頁至第26頁 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偵57221卷第27頁 LINE對話紀錄及手機通話紀錄擷圖 偵57221卷第38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31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109314號函及所附客戶基本資料及林憶惠之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 偵57221卷第77頁至第79頁、第85頁、第60頁 被告許家齊提領畫面1張 偵57221卷第53頁 9 李書翰 李書翰之警詢證詞 偵38579卷第11頁至第13頁 李書翰之報案資料 偵38579卷第25頁至第31頁 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2年4月7日一總營集字第05703號函及所附客戶基本資料、吳美陵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 偵38579卷第19頁至第24頁 現場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28張 偵38579卷第37頁至第50頁 10 許丞毅 許丞毅之警詢證詞 偵38579卷第15頁至第17頁 許丞毅之報案資料 偵38579卷第35頁 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2年4月7日一總營集字第05703號函及所附客戶基本資料、吳美陵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 偵38579卷第19頁至第24頁 現場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28張 偵38579卷第37頁至第5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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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