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訴字第124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殷宜靖
選任辯護人 鄭皓文律師
賴俊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43
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殷宜靖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柒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殷宜靖於民國112年8月1日起,擔任森肚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下稱森肚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0號)及森呼吸行銷 有限公司(下稱森呼吸公司)之會計人員,為從事業務之人 。詎其因缺錢花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 占及偽造文書之犯意,利用職務上保管森肚公司之玉山銀行 帳戶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中國信託銀行存 摺(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公司印鑑章、負責人王堃 任印鑑章,以及森呼吸公司之臺灣銀行網路銀行帳戶密碼(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之機會,未經王堃任或森呼吸公 司負責人黃淑惠之同意或授權,於112年8月22日至同年0月0 0日間,佯以森肚公司負責人王堃任名義,臨櫃填寫取款憑 條,或擅自從森呼吸公司網路銀行帳戶轉帳給自己,侵占附 表所示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90萬元。嗣殷宜靖不知 森肚公司玉山帳戶已經王堃任申報掛失,仍於同年8月30日 上午10時30分許,持存摺、公司大小章,至玉山銀行蘆洲分 行(新北市○○區○○路00號),臨櫃提領20萬元,經行員察覺 有異,而報警查悉上情。
二、案經森肚公司代表人王堃任告訴,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 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殷宜靖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法官於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 辯護人及被告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 之1第1項規定,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且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及第159條第2項規 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 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 不諱(本院卷第86頁、第95頁),並有下列資料可資佐證: ㈠被告殷宜靖於警詢及偵查之自白(偵卷第6頁至第9頁背面、 第50頁至第52頁背面)。
㈡森肚公司代表人王堃任之警詢證詞(偵卷第10頁至第14頁、 第15頁至第16頁)。
㈢證人即玉山銀行行員林雅娟查訪表(偵卷第23頁正背面)。 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112年8月30日扣押筆錄(偵卷第1 7頁至第19頁)。
㈤贓物認領保管單(偵卷第26頁)。
㈥森呼吸公司臺灣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卷第27頁 至第28頁)。
㈦森肚公司玉山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交易明細(偵 卷第29頁至第31頁)。
㈧森肚公司中國信託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及交易明細表(偵卷第3 2頁至第33頁)。
㈨玉山銀行112年8月30日新臺幣取款憑條影本(偵卷第34頁) 。
㈩玉山銀行使用者名稱密碼錯誤次數查詢(偵卷第35頁)。 玉山銀行112年8月24日新臺幣匯款申請書(偵卷第38頁)。 玉山銀行112年8月28日新臺幣匯款申請書(偵卷第36頁)。 玉山銀行112年8月28日新臺幣取款憑條(偵卷第39頁)。 玉山銀行112年8月29日新臺幣取款憑條(偵卷第37頁)。 森肚公司和森呼吸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偵卷第58頁至第59 頁)。
三、綜合上述補強證據,堪認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足以 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以認定,應依法論科。四、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背信罪,為一般之違背任務之犯罪,若為他人處 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他人交 付財物,或將處理他人事務之持有物,侵占入己,即應從詐 欺或侵占罪處斷,不能以背信罪相繩(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 字第6239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將其身為公司會計人員管理之公司款項侵吞入己,依 最高法院見解,應以業務侵占罪處斷,而無再以背信罪相繩 之餘地。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第216條、
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第336條第3項、第2項業務侵 占未遂罪。被告盜用公司大小章之行為,為其偽造私文書行 為之一部,應不另論罪。又被告先後於附表所示時間,數次 提領或轉帳之行為,主觀上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所為,其各自 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實無從加以割裂評價 ,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 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而僅論以一罪。 ㈢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業務侵占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業 務侵占未遂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 從重論以業務侵占罪。
㈣爰審酌被告身為公司會計,竟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公司金錢 。況被告於112年8月1日甫到職,不到1個月即犯下本案(見 偵卷第11頁背面,告訴人王堃任之警詢指述),顯係預謀犯 案。且被告於109年間,即因業務侵占罪,經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以109年度審簡字第191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 確定;後於111年間,又因業務侵占罪及偽造文書罪等案件 ,經同法院以112年審訴字第69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 期徒刑1年2月,該案甫於112年7月4日確定(均見本院卷第1 1頁至第14頁之前案紀錄表),被告隨即於112年8月再度犯 下本案,足見被告冥頑不靈,未有悛悔之意,本案實不宜再 處以最低刑度。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前科素行、手 段,被害人遭詐騙之金額高達190萬元,被告之母邱秀珍於1 12年8月30日返還15萬元(見偵卷第16頁,王堃任之警詢筆 錄),暨被告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 均偵卷第6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㈤本件無從依刑法第19條第2項減輕其刑: 辯護人於其113年4月8日刑事答辯狀,主張被告患有偷竊癖 之精神疾病,無法控制病情才犯下本案,與一般侵占有別, 並請求依刑法第19條第2項減輕其刑或賜與6個月以下有期徒 刑之宣告云云,並提出被告之三軍總醫院門診病歷照片2張 、臺大醫院門診初診病歷紀錄照片1張為其依據(本院卷第1 00頁);惟查,姑不論醫學上是否真有偷竊癖這種精神疾病 ,依被告之三總門診病歷,其上診斷欄僅記載「(Z719)諮詢 ,未明示」、客觀描述欄和評估欄,則均記載「NA」(應為 英文not applicable的縮寫,即未登載、不適用之意),並 未見任何「偷竊癖」的描述。被告之臺大醫院門診初診病歷 紀錄,一樣未見任何「偷竊癖」的記載。故辯護人主張並無 理由,本件無從依刑法第19條第2項減輕其刑。五、沒收:
㈠被告侵占附表所示款項共190萬元,有本判決理由欄項次二之 各項證據為憑。依據告訴人森肚公司及森呼吸公司之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其等亦請求共190萬元之賠償(見本院1 13年度審附民字第239號卷第5頁),堪認被告侵占之款項確 為190萬元,應無爭議。
㈡被告之母邱秀珍已於112年8月30日代被告返還15萬元,有告 訴人王堃任之警詢證詞為憑(偵卷第16頁)。被告於檢察官 偵訊時亦作此陳述(偵卷第52頁背面)。應認被告犯罪所得 應扣除該15萬元。
㈢故被告在本件犯罪所得應為175萬元(計算式:190萬元-15萬 元=175萬元)。該175萬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項、第3項 規定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㈣扣案森肚公司之玉山銀行存摺2本、中國信託存摺1本,及玉 山銀行取款憑條1張,均經告訴人王堃任領回,有贓物認領 保管單為憑(偵卷第26頁)。至於森肚公司大小章,依告訴 人王堃任之警詢筆錄,並未遭被告侵占或竊取(偵卷第10頁 至第16頁)。故此部分物品均不再宣告沒收。六、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準用第454條所製作之簡 化判決,依法僅需記載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 ,並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如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 之法條,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附此敘 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雷金書提起公訴,經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俐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佔罪、業務侵佔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5 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日期 帳戶 金額 備註 1 112年8月22日 森肚公司玉山銀行帳戶 45萬元 領現 2 112年8月23日 森呼吸公司臺灣銀行帳戶 10萬元 轉帳 森呼吸公司臺灣銀行帳戶 10萬元 轉帳 3 112年8月24日 森呼吸公司臺灣銀行帳戶 10萬元 轉帳 森肚公司中國信託帳戶 30萬元 領現 4 112年8月25日 森肚公司中國信託帳戶 30萬元 領現 5 112年8月28日 森肚公司玉山銀行帳戶 20萬元 領現 6 112年8月29日 森肚公司玉山銀行帳戶 35萬元 領現 總額 19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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