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8年度,31號
PCDM,108,重附民,31,2024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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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31號
原 告 樂事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介仁
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律師
蘇意淨律師
劉緒倫律師
被 告 施允澤
吳茂達

李建甫
楊灼灼
李芳蘭
陳芷儀
陳靜儀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734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 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 ,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施允澤吳茂達李建甫楊灼灼李芳蘭因涉違 反公司法等案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734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該部分移送 本院民事庭。
三、而前揭刑事案件就被告陳芷儀陳靜儀違反公司法等罪嫌部 分,雖業經本院判決無罪,然因此部分經原告於起訴狀內聲 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故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對被告陳芷儀、陳 靜儀起訴部分,亦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 該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榆富

法 官 梁家贏

法 官 鄭琬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鴻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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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樂事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