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伸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永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1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昕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102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廣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黃薪全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員林分行 113年1月12日 144,690元 AL0000000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