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19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 告 楊正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信用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司促字第156 5號),嗣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5日 以113年補字第231號裁定命原告應於10日內補繳足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1萬994元(已扣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原告請求被 告給付金額為本金101萬476元暨利息及違約金)。該項裁定 已於民國113年4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 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