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505號
CHDV,113,訴,505,2024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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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05號
原 告 吳文振
被 告 許宏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140萬元暨利息,但未繳 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1日以113年補字 第161號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4 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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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