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63號
原 告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溫永春
被 告 辛曉瑗
黃耀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令聲請費用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等聲請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司促字第1421 1號、金額新台幣86萬8142元暨利息等),嗣被告等異議而視 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日以113年補字第131號裁 定原告應於七日內補繳足(已扣除支付命令費用500元)第一 審裁判費用。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4月10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為不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