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配偶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368號
CHDV,113,補,368,2024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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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68號
原 告 林羽姍
被 告 陳進坤
沈宜臻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配偶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
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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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