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51號
原 告 林秋月
訴訟代理人 謝博戎律師
被 告 葉怡琇
葉彥良
葉威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扶養費(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8325元
(即:原告主張每人應分別給付400萬2775元 × 被告3人=1200萬
83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7688元,扣除前已繳納3000元
,尚應補繳11萬46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