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92號
CHDV,113,補,292,2024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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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2號
原 告 張少梅

被 告 洪韵筑
巫瑞
洪世豪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萬元(僅部分請求),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
,應如期繳納。
二、提出與「匯城投資有限公司」間Line對話紀錄影本。
三、補提供民事起訴狀繕本3份;另依上開二、三事項補正,並
應提出補正書狀正本1份、繕本3份(均需含證物;日後有相
關書狀亦同,以利送達被告等三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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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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