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77號
CHDV,113,補,277,2024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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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7號
原 告 黃鈺雅
訴訟代理人 謝博戎律師
被 告 王庠翰
鄭微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請如期繳納

二、提出原告自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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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