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60號
CHDV,113,補,260,2024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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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0號
原 告 尤粘玉碧
訴訟代理人 尤溱鎂
原 告 尤福興
尤再興
尤進興



被 告 尤福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尤福成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未補繳費用,逕
駁回其訴。
一、提出彰化縣○○鎮○○段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
索引(地號含土地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
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
示放大)。
二、請查報並說明:
⒈土地現況(彩色近照;其上如有房屋或地上物等,應逐個提
出現況彩色照片,暨分別查報門牌號碼、樓層數及構造別)

⒉出入道路(現行道路;並提出現況彩色照片)。
三、提出被繼承人「尤謙和(即本件兩造之父親,民國89年間死
亡)」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
,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依起訴狀稱;被告有2/6(含受讓尤福全1/6)持分,則原告持
分共計4/6。系爭土地面積440㎡公告現值4600元/㎡4/6=134
萬9333元,而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
365元,扣除告自繳1萬1098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32
67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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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