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8號
原 告 張惠興
訴訟代理人 賴皆穎律師
被 告 陳伯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西鋒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1萬136元【計算
式:(1252地號土地面積2724.54㎡ × 113年土地公告現值16
00元/㎡× 原告權利範圍1/2)+(67地號土地面積2538.13㎡ ×
113年土地公告現值1600元/㎡ × 原告權利範圍1/2)=421萬
136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2778元,請如期補繳。
二、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大新段67地號之最新土地登
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土地共有人全部、含他項
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
三、上開系爭1252、67地號土地為農牧用地(耕地),能否依農
業發展條例規定為原物分割?若是可以,最多可分割多少筆
?建議原告宜先向彰化縣北斗地政查詢。
四、請通知抵押權人土地銀行,為訴訟告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