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7號
原 告 李政誌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等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駁回原告之訴: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之土地登記
第一類謄本(地號含共有人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以及地籍圖謄本。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號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建號含共有人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三、提出被繼承人「蔡✱✱(身分證統一編號為N201*****5號;土
地登記謄本上所載地址為彰化縣○○鄉○○村00鄰○○路000號)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
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第一至三項,如共有人中有亡故者,亦應一併提出該被繼承
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
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列該全體繼承
人為被告。
五、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等人姓名及地址後,重新繕寫
民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日後
有相關書狀亦同)。
六、提出土地遭占用之現況彩色照片(;如為房屋後方,請對應
其屋之門牌號碼)。及以另紙地籍圖影本,繪製大約遭占用
位置並標示說明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