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04號
CHDV,113,補,204,2024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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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4號
原 告 蕭靖安
訴訟代理人 卓岳榮
被 告 陳棕騰
郭秀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棕騰等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查報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弄00○0號6樓房屋
之現況市值約多少(不包含土地價值)?並提出房屋之現況
彩色照片(約略多少坪數?)。
二、提出前項房屋最新年度之房屋稅籍資料,及最新建物登記第
一類謄本。
三、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經修法後,就「起訴前」之孳
息及違約金等,均應與請求之本金(金額或價額)併算而徵
本件裁判費。據此,原告請求積欠三個月租金18000元及200
00元違約金,將連同房屋價值之部分,併計訴訟標的價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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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