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同辦理合夥清算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93號
CHDV,113,補,193,2024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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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3號
原 告 蔡文勇


被 告 源鴻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芫琿

被 告 張嘉全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合夥清算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即兩造共冋出資購買彰化縣○○市○○○段0000○0000地號
土地價格1000萬元、原告出資5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
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訴。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地號含土地共有人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三、上開二筆土地,被告源鴻公司出售(毅品建設公司)價格各
多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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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源鴻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