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71號
CHDV,113,補,171,2024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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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1號
原 告 凃有仁
凃宏瑞
東展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怡慧



被 告 劉文彬
鄭雅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或未補正,裁定
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28萬元(即彰化縣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112年度
第2次會議,案由二決議修復金額累計每戶64萬元、如提存
書,計有系爭建物門牌156號、158號房屋2戶),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萬3672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地號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最新地籍圖
謄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
三、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
本(建號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四、宜提出上開房屋外觀現況之彩色照片。
五、兩造間尚有糾紛仍訴訟中否?(若有,請陳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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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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