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5號
原 告 黃啓福
黃麒瑄
黃儀瑄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員林基督教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國維
被 告 賴鴻文
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穆寬
被 告 黃國揚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2萬5269元(440萬5767元+
400萬元+411萬9502元=1252萬52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
226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