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16號
CHDV,113,補,116,202405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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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6號
原 告 尤溱鎂
被 告 尤福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鹿港鎮永福段297-2地號土地)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930,600元(423㎡4400元/㎡原告權利1/2),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萬2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
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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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