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提存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3年度,46號
CHDV,113,聲,46,2024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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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禾豐科技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禾頡物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振興

相 對 人 林秀純

上列當事人間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存字第798號提存事件
,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9年度裁全字第224號民事裁定所命聲請人且已經其提出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存字第798號提存事件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年度甲類第十三期債票面額新臺幣150萬元擔保物,准以相等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12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 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禾豐科技國際物流有限公司、禾 頡物流有限公司各經主管機關於000年0月間函解散登記,亦 經公司之股東會依法選任相對人吳振興為清算人在案,應列 吳振興為前開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又聲請人前遵本院109年 度裁全字第224號民事裁定,提出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年度 甲類第十三期債票面額新臺幣150萬元為擔保物,經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存字第798號提存事件准予提存,就相對 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因前述提出之擔保物將到期,須持據辦 理領息,為此,聲請本院准以相等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 112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代之等語。
三、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資料、股東同意



書、本院109年度裁全字第224號民事裁定與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109年度存字第798號提存書等影本係有據可採應准,爰綜 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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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禾豐科技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禾頡物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