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3年度,129號
CHDV,113,司聲,129,2024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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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即相對人 林燕玉


余昭文
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
訴訟代理人 李曉玫
複代理人 傅武郎
相 對 人 林瑞塗

林阿銘
林志勇

林孝蔚

林育樟

楊智皓
林煥卿
黃許麗芳

許占慶

許瑞真

賴筱容

陳紅伶

賴筱茜
陳靜茹

林敏富(林批之繼承人)


林浚富(林批之繼承人)

林欽章(林批之繼承人)

陳博政(林批之繼承人)


陳宥宏(林批之繼承人)


陳彥豐(林批之繼承人)


陳孜眉(林批之繼承人)


林玲華(林批之繼承人)


林玲貞(林批之繼承人)


林銘湖(林批之繼承人)


陳林美玉(林批之繼承人)


林美雲(林批之繼承人)


林美珠(林批之繼承人)


林美香(林批之繼承人)


林盈雀(林批之繼承人)

林黃淑玲(林批之繼承人)


黃裕程(林批之繼承人)


黄淑汝(林批之繼承人)


黃淑惠(林批之繼承人)


黃雯宣(林批之繼承人)

黃羿欣(林批之繼承人)

黃喻屏(林批之繼承人)


黃資雯(林批之繼承人)


林健源(林批之繼承人)


林美雲(林批之繼承人)

俊良(林批之繼承人)

林彩連(林批之繼承人)


林珮淳(林批之繼承人)


王晴美(王林碧桃之承受訴訟人)


王凱廷(王林碧桃之承受訴訟人)


王懿範(王林碧桃之承受訴訟人)


梁祐緁
王瓊芬(王林碧桃之承受訴訟人)


王瓊華(王林碧桃之承受訴訟人)國外公送

王瓊珍(王林碧桃之承受訴訟人)國外公送

王瓊薇(王林碧桃之承受訴訟人)國外公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余昭文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並均應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 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 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 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 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 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3項及第9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鈞院判決確定 ,爰提出相關證書,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1年度 訴字第430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訴訟費用負擔 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並已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審查無 誤。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有其所提收據在卷可稽,金 額詳如費用計算書所示。是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 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並均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加計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四、又本院於裁定前曾命相對人於文到7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 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相對



人遲誤上開期間迄未提出,爰僅先裁定就聲請人所預納之訴 訟費用額確定之。但相對人如曾於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 ,嗣後仍得另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併此敘明。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郭浩銓
計算書:
項目 金額(新臺幣/元) 預納人 備註 裁判費 9,140 余昭文 地政規費(地籍圖抄錄費、複丈費、謄本費) 3,650 (100+70+130+1750+1600) 同上 戶政規費(戶籍謄本) 690 (225+315+30+120) 同上 估價費用 70,000 同上 合計:83,480元。 附表:(新臺幣/元)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應給付聲請人余昭文之訴訟費用額 林敏富林浚富、林欽章、陳博政陳宥宏陳彥豐陳孜眉、林玲華林玲貞林銘湖陳林美玉林美雲林美珠林美香林盈雀林黃淑玲黃裕程、黄淑汝、黃淑惠黃雯宣黃羿欣、黃喻屏黃資雯林健源林美雲、林俊良林彩連林珮淳王瓊華王瓊珍王瓊芬、王瓊薇、王晴美王凱廷、王懿範 連帶負擔 24/420 連帶負擔 4,770 連帶負擔 4,770 余昭文 176/420 34,982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7/60 9,739 9,739 林瑞塗 42/420 8,348 8,348 林阿銘 2/210 795 795 林志勇 1/210 397 397 林孝蔚 1/210 397 397 林育樟 1/210 398 398 林燕玉 1242/15120 6,857 6,857 楊智皓 3/126 1,988 1,988 林煥卿 60/420 11,926 11,926 黃許麗芳 1/3360 25 25 梁祐緁 1/3360 25 25 許占慶 1/6720 12 12 許瑞真 1/6720 12 12 賴筱容 1/90 928 928 陳紅伶 1/90 928 928 賴筱茜 1/90 928 928 陳靜茹 1/3360 25 25 總計 1 83,480 48,498 備註:
1.附表中關於金額之計算,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惟為加總等 於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得酌情於1元之範圍內增減。2.各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係以聲請人所預納訴訟 費用額,乘以各共有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所得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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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