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708號
聲 請 人 張正郎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蕭曜宗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2月21 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票號:WG0000000), 內載金額新臺幣5,00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112年12月21日 ,詎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提示,未獲清償,爰提出本票1紙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記載到期日之本票,執票人應於到期日屆至後,始得向發 票人為付款之提示,以行使其票據上之權利。倘未到期而為 付款之提示,即不生提示之效力。查聲請人所提出本票所載 到期日為民國112年12月21日,則聲請人於111年12月21日所 為之提示,係屬未到期所為之提示,當不生提示之效力,聲 請人自無從行使追索權,此有本票影本1紙在卷可稽,從而 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