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600號
CHDV,113,司票,600,2024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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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600號
聲 請 人 謝坤憲
上列聲請人謝坤憲因與相對人蔡家豪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謝
坤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票號651705、CH448875本票之原本。
二、確認票號651705本票之到期日及其提示日。
三、陳明請求票號651704之票款數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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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