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80號
CHDV,113,司拍,80,2024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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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張勝明

代 理 人 陳勇志
上列聲請人張勝明因與相對人董木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張
勝明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全部)。
三、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四、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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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