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75號
CHDV,113,司拍,75,20240514,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75號
聲 請 人 林書立


上列聲請人林書立因與相對人許瑞章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
林書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本件彰化縣○○市○○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之最新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及彰化縣○○市○○段000000000○
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各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1/1頁


參考資料